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5〕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 ?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 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创新,增强项目承接能力,培育壮大小微企业,打造现代工业经济综合体,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特制定意见如下: 第一条? 本意见中所称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研发楼宇。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扬州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指导全市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房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第三条? 坚持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突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区域产业协作,推动新兴产业,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引导工业地产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每个工业地产项目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近2年内,各地可选取1个地区进行先行试点,具体试点地区由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确定。 第四条? 鼓励集约发展。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土地、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的集约使用,努力构建工业地产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原则上必须布局在开发园区工业用地内,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2.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总用地面积7%以内,工业制造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60%以上。规划部门对工业地产停车位提出控制要求,并按照建筑实际用途进行分类控制。 第五条? 严格申报流程。工业地产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联席会议对申报开发的工业地产项目进行审定,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于开发工业地产项目的企业要求。在本市开发工业地产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及较大的行业影响力,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或为国内房地产开发品牌价值排名前100名的企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要招商,更要选商,严把入园关,选择具备较强经济实力、较强影响力的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将招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作出说明和提出申请,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工业地产项目土地应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挂牌起始价不得低于区域内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控制工业地产项目房屋转让比例。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联席会议要求或相关区意见在满足最低自持比例的基础上确定自持比例,并在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支持产权分割。工业地产的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房屋,按照经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项目主体工程在达到多层、小高层封顶,高层建筑达到十层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可以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确需改变外部结构、内部相关结构及局部空间尺寸的,应当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 工业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或销售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合同约定明确该项目自持房屋的幢号及面积,并经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确认,经确认后不得调整。工业地产项目只能面向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预售或销售。配套设施用房必须由开发企业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第九条 规范转让程序。工业地产项目的用房(含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用房)的购买人限定为工业企业法人、生产型服务业企业法人,个人不得购买。凡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屋在首次购房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交易的对象也必须为工业企业法人、生产型服务业企业法人。在项目开发之初,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年内转让的原购买方应当补偿的事项”,即5年内确实需要转让的,原购买方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以此限制5年内转让行为,具体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严格把关。 所有进入园区开发工业地产项目的企业应当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工业地产开发项目的产业类型、转让、产出等相关事项。凡购买工业地产的企业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前应征询园区管委会意见。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承担项目内的物业管理。开发单位须设置专门的入园企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生产要素保障和安全生产。园区管委会要开辟绿色通道,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并对管理服务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鼓励民间投资。社会资本可以采取与园区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以工业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开发或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扶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工业地产项目相比传统工业项目实现了土地集约利用,可以比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促进转型发展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13]234号)中明确的政策给予工业地产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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