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行业“隐形冠军”培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2〕9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行业“隐形冠军”培育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行业“隐形冠军”培育行动计划
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行业“隐形冠军”,全面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据《江苏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扬州市千企创新升级行动计划》,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制造精益化、产品服务特色化、技术研发高新化”等鲜明特征的企业。行业“隐形冠军”是指那些几乎不为大众所关注,长期专注并深耕于某一个细分行业,且已成为行业领袖的中小企业。“十二五”期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培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十二五”规划、《江苏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和《扬州市千企创新升级行动计划》为依据,培育壮大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在细分领域中处于领导地位的行业“隐形冠军”,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每年培育200家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中育成“专精特新”示范企业20家、行业“隐形冠军”4家。到“十二五”末,全市“专精特新”培育和示范企业分别达到1000家和100家,行业“隐形冠军”20家。

三、重点工作

1、推进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实施专一化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分工要求,集聚有限资源,选准主攻方向,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不断积累研发制造经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在差异化、小众行业的细分市场中赢得主动,成为该领域的强者和“隐形冠军”。

2、推进中小企业提升协作配套能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主动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主动参与大企业配套产品的研制和生产。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发挥产业龙头作用,主动吸纳中小企业加入供应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生产、研发等配套协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全市中小企业配套协作网,及时收集发布配套协作供求信息,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产品配套协作对接活动,进一步完善我市产品配套协作体系,增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3、推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加快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益管理,生产精良产品,提供精致服务,用高、精、尖产品和优良的服务赢得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推行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采用ERP、CRM、SCM等先进企业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标准战略。重点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的自主品牌,指导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已拥有市级品牌的中小企业争创省以上品牌,特别是国家级乃至国际级知名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无标建标、有标贯标、低标升标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5、推进中小企业注重特色优势发展。引导中小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以“特”取胜,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6、推进中小企业强化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各类技术先进、水平领先的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不断提高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功能创新,对现有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建立产学研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以及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新技术和新工艺应用、技术信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

7、推进中小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新型连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推进企业依托网络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新的营销盈利模式。积极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国内外知名的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充分利用市内外主流新闻媒体、知名网站,集中专题宣传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及产品。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成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培育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每年对各地组织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体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育计划与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中小企业局要建立和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

2、强化政策扶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国家、省各项优惠政策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得到全面实施。经认定公布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提升管理等方面享受市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资助,并优先获得推荐申报省以上相关项目及奖励的资格。同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形成共同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3、强化示范引领。建立和完善“专精特新”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出台“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定向培育、动态管理、注重实效、激励扶持”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培育和示范企业,树立典型企业,推广经验,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4、强化要素保障。大力推进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向“专精特新”企业倾斜,特别是在土地、电力、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和行政审批、规费征收上给予优先优惠。

附件:

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

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行业“隐形冠军”培育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管理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制造精益化、产品服务特色化、技术研发高新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扬州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标准和要求

(一)一般标准

1、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企业的产品应当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领域,其中,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企业优先评定。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4、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当年开票销售增长不低于20%,近两年开票销售平均增幅不低于15%。

(二)专项标准

1、发展战略专一化:企业实施专一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主要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的60%以上,国内行业市场占有率排名前10位,其中示范企业排名前3位。

2、管理制造精益化: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六西格玛管理、ERP、CRM、SCM等先进企业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拥有市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其中示范企业还必须是省级管理创新优秀企业、示范企业或省数字企业,且拥有省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3、产品服务特色化:企业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其中示范企业还必须拥有与主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4、技术研发高新化: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1.8%,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1项以上,其中示范企业还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3%。

凡符合一般标准,且符合2类(含)以上专项标准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认定“专精特新”培育或示范企业,其中申请认定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专项标准中第一项关于示范企业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工作包括对新申请培育或示范企业的认定、已认定示范企业的复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示范企业二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填写《扬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扬州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创新处。

第七条扬州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扬州市中小企业局公示,发文公布并对示范企业进行授牌。

第八条已被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市“专精企业”培育企业或示范企业。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扬州市中小企业局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市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扬州市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资助,并优先获得推荐申报省以上项目及奖励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扬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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