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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要求,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代会、全会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级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据省改革方案要求,相应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决定。在省确定的框架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全市基础保障标准由市确定;明确市与区政府职责,发挥区级政府就近管理优势,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市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市与区级财政承受能力,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从2021年起,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规定,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7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3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其他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分领域改革中,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根据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区级在确保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和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区级保障标准高于市基础保障标准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市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执行期间视财力情况予以调整。进一步提高分担方式的可操作性、专业性、科学性。简化市与区分担比例计算方式,省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力,合并计入市级分担比例。落实“同城同步同标”政策,对扩大政策补助范围后的存量支出责任,由区级财政将相应财力上解市财政。
(四)推进区级、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区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区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级、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区级政府要加强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支出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下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下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区级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区级财政要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要及时下达上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区级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区级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切实堵塞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资金浪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分担方式
市与区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市、区自定课程,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学生资助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含民办学校)。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含民办学校)。
学生资助
6.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基础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
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余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基本就业服务
8.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由市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
基本养老保险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基本医疗保障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11.医疗救助
由区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基本卫生计生
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13.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基本生活救助
14.困难群众救助
由区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1、临时救助: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2、价格动态补贴:市级承担。
15.受灾人员救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16.残疾人服务
由区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基本住房保障
17.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1、保障性住房:市与区分别承担。
2、棚户区和老旧小区、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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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要求,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代会、全会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级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据省改革方案要求,相应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决定。在省确定的框架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全市基础保障标准由市确定;明确市与区政府职责,发挥区级政府就近管理优势,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市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市与区级财政承受能力,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从2021年起,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规定,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7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3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其他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分领域改革中,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根据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区级在确保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和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区级保障标准高于市基础保障标准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市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执行期间视财力情况予以调整。进一步提高分担方式的可操作性、专业性、科学性。简化市与区分担比例计算方式,省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力,合并计入市级分担比例。落实“同城同步同标”政策,对扩大政策补助范围后的存量支出责任,由区级财政将相应财力上解市财政。
(四)推进区级、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区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区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级、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区级政府要加强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支出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下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下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区级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区级财政要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要及时下达上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区级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区级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切实堵塞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资金浪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分担方式
市与区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市、区自定课程,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学生资助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含民办学校)。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含民办学校)。
学生资助
6.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基础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省级按比例分担部分,按标准分别分配至市属、区属学校;市级按比例分担部分,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
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余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基本就业服务
8.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由市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
基本养老保险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基本医疗保障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11.医疗救助
由区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基本卫生计生
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13.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基本生活救助
14.困难群众救助
由区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1、临时救助: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2、价格动态补贴:市级承担。
15.受灾人员救助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16.残疾人服务
由区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基本住房保障
17.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
1、保障性住房:市与区分别承担。
2、棚户区和老旧小区、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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