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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扬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1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方面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市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运行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和工资月结月清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第八条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内容为: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情况,欠薪案件查处和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失信联合惩戒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欠薪整治情况。
第九条人民群众满意度主要考核内容为:农民工工资诉求情况,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维权渠道知晓度情况,欠薪案件办理质效情况,群众对治理欠薪工作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条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考核要求,组织市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和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由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对各地日常工作和成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项工作制度机制落实,欠薪维权渠道畅通,欠薪举报投诉线索数量和办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运行,执法惩戒力度,欠薪重大案件和信访、舆情、群体性或极端事件发生和解决等情况。
(二)集中考核。
1.县级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由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3.省第三方评估结果运用。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结合省评估结果,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4.暗访抽查。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三)综合评议。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功能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平时考核分值占比50%,集中考核分值占比50%。对探索建立根治欠薪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高度重视,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月结月清等制度执行到位;工作成效明显,欠薪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在县(市、区)中前3名,功能区中第1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推进不力、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居高不下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三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2年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由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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