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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0〕84号),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行政事项办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基本杜绝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的问题,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目录清单。按照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各相关部门梳理、上报并公布市级受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也要组织梳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受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如在省级清单外,市级部门,县(市、区),功能区,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相关单位拟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所增加事项应当符合省《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由相关单位将拟增加事项汇总报市司法局审核并由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稳妥有序、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相关单位〕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相关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予以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完善承诺事项办理和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各相关行政机关要规范开展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理工作,并结合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要素,分类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承诺核查方式以在线核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信用监管。各相关行政机关要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科学界定失信行为标准,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信用信息科学归集、推送和公布。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同步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对失信程度进行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的相应惩戒措施,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牵头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相关行政机关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告知承诺过程可控、风险可控,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于省《实施方案》规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以及信用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鼓励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推动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及时解决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各级行政机关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通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接入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并通过省市级联动统一报送至省大数据中心,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和维护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源,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务办、市工信局(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掌握本系统内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统筹推进,及时研究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学习省内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区和部门的先进经验,精心安排组织实施。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层级间的信息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力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出实效。要创新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促检查。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我市各级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的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涉事项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填写本单位《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2),于3月中旬报送市司法局汇总。
(三)各地各部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相关单位拟在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之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填写《拟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3),于3月中旬报送市司法局。
(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机制。请各地、各单位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名单,涉及单位见附件4。
上述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市政府西大院西门行政楼410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邮箱fzbjdj@yangzhou.gov.cn。联系人:葛辕,联系电话:80986620。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梳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于3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
1.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表
2.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市级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填写)
3.拟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机制成员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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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0〕84号),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行政事项办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基本杜绝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的问题,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目录清单。按照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各相关部门梳理、上报并公布市级受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也要组织梳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受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如在省级清单外,市级部门,县(市、区),功能区,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相关单位拟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所增加事项应当符合省《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由相关单位将拟增加事项汇总报市司法局审核并由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稳妥有序、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相关单位〕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相关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予以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完善承诺事项办理和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各相关行政机关要规范开展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理工作,并结合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要素,分类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承诺核查方式以在线核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信用监管。各相关行政机关要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科学界定失信行为标准,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信用信息科学归集、推送和公布。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同步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对失信程度进行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的相应惩戒措施,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牵头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相关行政机关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告知承诺过程可控、风险可控,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于省《实施方案》规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以及信用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鼓励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推动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及时解决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各级行政机关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通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接入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并通过省市级联动统一报送至省大数据中心,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和维护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源,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务办、市工信局(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掌握本系统内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统筹推进,及时研究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学习省内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区和部门的先进经验,精心安排组织实施。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层级间的信息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力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出实效。要创新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促检查。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我市各级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的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涉事项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填写本单位《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2),于3月中旬报送市司法局汇总。
(三)各地各部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相关单位拟在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之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填写《拟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3),于3月中旬报送市司法局。
(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机制。请各地、各单位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名单,涉及单位见附件4。
上述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市政府西大院西门行政楼410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邮箱fzbjdj@yangzhou.gov.cn。联系人:葛辕,联系电话:80986620。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梳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于3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
1.扬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表
2.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市级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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