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9〕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
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廉洁”五大控制目标,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工程)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本办法所称集中组织建设,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集中建设代建单位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给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及雨污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交通、水利工程暂不纳入集中代建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建设和项目业主单位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协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
第二章? 建设模式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按照“一中心三平台”模式实施,具体建设模式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能为:
1、汇总上报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计划,协调解决、督查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整理上报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2、指导督促代建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总体情况、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和考核,结合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综合评估;
3、建立健全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4、对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市级政府投资集中组织建设工程在确定年度计划后,由市建设中心按照项目类别下达至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按项目类别分工如下:
1、市城建控股集团作为市政公用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平台,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雨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工程的集中组织建设任务,履行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应职责;
2、市教育投资集团作为房屋建筑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平台,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房建类项目的集中组织建设任务,履行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应职责;
3、市建工控股集团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除科教文卫体民政之外的其他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履行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应职责。
(三)代建单位承担职责:
1、以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名义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2、参与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和规划选址办理;
3、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4、按照规定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5、配合业主单位协调属地政府落实征地拆迁工作;
6、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7、负责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并签订合同;
8、负责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
9、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移交相关手续;
10、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11、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2、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做好质量保修工作;
13、定期向市建设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四)业主单位承担职责:
1、负责申报政府投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以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名义编制项目建议书,办理规划选址,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3、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4、负责协调属地政府落实征地拆迁工作;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6、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监督推进等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和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的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监管、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及资金需求进行评审;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对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事项,并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业主单位向市建设中心申报项目计划,市建设中心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列入年度集中组织建设计划的,由市建设中心下达任务至代建单位。
第十条?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分别牵头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会同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建设管理费。具体标准依据项目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拟订,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达到依法招标标准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应在市住建局办理各类建设许可手续。市住建局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质量监督、安全监管部门靠前服务、提前介入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造价控制体系,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把关,并根据“三直接”工程计量环节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网上备案工作,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移交给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服务。项目产权原则上不移交,用于做大平台公司资产,根据上级规定需要转移权属或业主单位确有产权需求的,项目投用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并向业主单位办理建设档案、竣工资料移交,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移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要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了解业主单位的功能需求等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第二十条? 市建设中心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在下达建设任务时,应当明确对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方面的要求及奖惩指标,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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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
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廉洁”五大控制目标,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工程)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本办法所称集中组织建设,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集中建设代建单位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给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及雨污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交通、水利工程暂不纳入集中代建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建设和项目业主单位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协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
第二章? 建设模式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按照“一中心三平台”模式实施,具体建设模式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能为:
1、汇总上报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计划,协调解决、督查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整理上报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2、指导督促代建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总体情况、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和考核,结合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综合评估;
3、建立健全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4、对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市级政府投资集中组织建设工程在确定年度计划后,由市建设中心按照项目类别下达至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按项目类别分工如下:
1、市城建控股集团作为市政公用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平台,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雨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工程的集中组织建设任务,履行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应职责;
2、市教育投资集团作为房屋建筑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平台,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房建类项目的集中组织建设任务,履行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应职责;
3、市建工控股集团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除科教文卫体民政之外的其他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履行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应职责。
(三)代建单位承担职责:
1、以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名义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2、参与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和规划选址办理;
3、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4、按照规定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5、配合业主单位协调属地政府落实征地拆迁工作;
6、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7、负责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并签订合同;
8、负责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
9、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移交相关手续;
10、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11、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2、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做好质量保修工作;
13、定期向市建设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四)业主单位承担职责:
1、负责申报政府投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以集中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名义编制项目建议书,办理规划选址,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3、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4、负责协调属地政府落实征地拆迁工作;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6、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监督推进等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和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的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监管、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及资金需求进行评审;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对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事项,并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业主单位向市建设中心申报项目计划,市建设中心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列入年度集中组织建设计划的,由市建设中心下达任务至代建单位。
第十条?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分别牵头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会同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集中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建设管理费。具体标准依据项目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拟订,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达到依法招标标准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应在市住建局办理各类建设许可手续。市住建局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质量监督、安全监管部门靠前服务、提前介入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造价控制体系,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把关,并根据“三直接”工程计量环节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网上备案工作,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移交给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服务。项目产权原则上不移交,用于做大平台公司资产,根据上级规定需要转移权属或业主单位确有产权需求的,项目投用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并向业主单位办理建设档案、竣工资料移交,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移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要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了解业主单位的功能需求等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第二十条? 市建设中心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对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在下达建设任务时,应当明确对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方面的要求及奖惩指标,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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