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政策文号:扬府规〔202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22年3月26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级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国资、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将建设任务抄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五)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九)财务核算情况;
(十)工程竣工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有权抽审其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公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的,应当按照其书面通知办理,并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应向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可以列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社会审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的采购预算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审计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强费用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决定的,依照《江苏省审计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处理、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而未移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5日发布的《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扬府规〔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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