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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扬州市市设权力清单新增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规定,对《扬州市市设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依据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间,我市施行的5部地方性法规和1部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权力,新增市设行政处罚事项3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2个部门。本次调整后,《扬州市市设权力清单》共包含行政权力事项29项。现将《2023年度扬州市市设权力清单新增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2023年度扬州市市设权力清单新增事项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及内容

备注

市级

县级

乡镇
(街道)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二)墙体拆改、机械开槽作业时采取局部封闭等防尘措施; (三)清扫装饰装修垃圾时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四)装饰装修垃圾及时清理、密闭清运,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


新增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

对绿化作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种植土不得高于树穴边沿,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对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 (四)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化作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清运种植土、弃土且不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的;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未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三)对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和覆盖的; (四)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未低于路缘石的。

罚款

罚款


新增

3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

行政处罚

对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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