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20〕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及省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的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大学生在城乡之间自由落户、市内市外农业转移人口相同条件落户等政策,促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2018年-2019年新增城市城镇落户人口33814人,新增户数11270户。随着相关政策的深入推进,城市配套教育、卫生、住房、养老资源供给不均衡,原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相关权益保障不足,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加大,吸引高素质人口在扬落户力度不够等问题逐步突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部署,扎实有序推进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进一步发挥扬州优势,吸引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人口积极落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执行落户政策,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推广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确保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顺利落户,确保到2020年末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一)在我市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房、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或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三)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四)农村籍大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五)迁入人户籍地在农村地区(不论市内市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即可申请投靠迁移:
1.投靠配偶的;
2.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六)进一步明确人才落户政策范围,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先落户后就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大中专毕业生既包括国内各类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也包括留学归国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既包括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也包括有权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着力完善配套政策,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城镇落户,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要统筹兼顾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人才需求、人口分布需求及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要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相应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保、治安、财政、土地等配套政策。
(一)大力推行居住证制度,确保有意愿领取的未落户常住人口能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全部纳入城市管理服务范畴,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内容,缩小其与户籍人口的差距。建立社会保障卡与居住证挂钩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二)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扩大就业援助政策享受范围,简化办事手续,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积极支持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积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
(三)坚持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积极推动将持有居住证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与参加养老保险捆绑。对未在扬州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按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财政按照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四)及时将新落户人口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程、持续健康管理服务,确保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科学预测城市户籍人口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需求,加强城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建设和配置,有效保障学位供给。合理控制热点学校所在地区新增落户人口规模。统筹使用城乡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编制、校舍、装备等资源,保障并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支持城市落户人口在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学业。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努力实现不少于90%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环卫、快递、家政等服务行业进城落户农民工住房需求。
(七)落实中央、省、市扶贫攻坚相关要求,为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但未落户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参加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的常住人口均等化,保障新落户人员和持有居住证人员享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
(八)完善落户奖励措施,对吸纳各类人才、高校应届毕业生、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数量较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市、区、功能区),在市政府对县(市、区、功能区)年度综合考核中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细推进措施
(一)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逐年发布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城区户籍人口等基础数据,公布新增落户人口、迁进迁出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等基本情况。全市2020年底前完成以人户关联为基准的“一标四实”平台建设。推动公安标准地址全市应用。落实跨部门、跨地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综合开发利用。
(二)保护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农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其进城前已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杜绝农民“被进城”现象;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
(三)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增加城市城镇落户人口的重大现实意义,统筹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着眼人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化解供需矛盾,落实落细相关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协调职能,及时分析评估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司法、医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措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及省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的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大学生在城乡之间自由落户、市内市外农业转移人口相同条件落户等政策,促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2018年-2019年新增城市城镇落户人口33814人,新增户数11270户。随着相关政策的深入推进,城市配套教育、卫生、住房、养老资源供给不均衡,原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相关权益保障不足,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加大,吸引高素质人口在扬落户力度不够等问题逐步突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部署,扎实有序推进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进一步发挥扬州优势,吸引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人口积极落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执行落户政策,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推广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确保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顺利落户,确保到2020年末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一)在我市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房、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或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三)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四)农村籍大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五)迁入人户籍地在农村地区(不论市内市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即可申请投靠迁移:
1.投靠配偶的;
2.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六)进一步明确人才落户政策范围,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先落户后就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大中专毕业生既包括国内各类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也包括留学归国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既包括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也包括有权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着力完善配套政策,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城镇落户,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要统筹兼顾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人才需求、人口分布需求及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要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相应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保、治安、财政、土地等配套政策。
(一)大力推行居住证制度,确保有意愿领取的未落户常住人口能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全部纳入城市管理服务范畴,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内容,缩小其与户籍人口的差距。建立社会保障卡与居住证挂钩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二)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扩大就业援助政策享受范围,简化办事手续,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积极支持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积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
(三)坚持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积极推动将持有居住证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与参加养老保险捆绑。对未在扬州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按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财政按照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四)及时将新落户人口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程、持续健康管理服务,确保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科学预测城市户籍人口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需求,加强城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建设和配置,有效保障学位供给。合理控制热点学校所在地区新增落户人口规模。统筹使用城乡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编制、校舍、装备等资源,保障并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支持城市落户人口在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学业。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努力实现不少于90%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环卫、快递、家政等服务行业进城落户农民工住房需求。
(七)落实中央、省、市扶贫攻坚相关要求,为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但未落户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参加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的常住人口均等化,保障新落户人员和持有居住证人员享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
(八)完善落户奖励措施,对吸纳各类人才、高校应届毕业生、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数量较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市、区、功能区),在市政府对县(市、区、功能区)年度综合考核中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细推进措施
(一)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逐年发布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城区户籍人口等基础数据,公布新增落户人口、迁进迁出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等基本情况。全市2020年底前完成以人户关联为基准的“一标四实”平台建设。推动公安标准地址全市应用。落实跨部门、跨地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综合开发利用。
(二)保护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农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其进城前已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杜绝农民“被进城”现象;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
(三)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增加城市城镇落户人口的重大现实意义,统筹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着眼人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化解供需矛盾,落实落细相关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协调职能,及时分析评估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司法、医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措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扬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省政府关于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3-10-31
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2021-01-09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10-22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邗江区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23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23
省政府关于同意高邮市及所辖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0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2020-03-16
省政府关于同意宝应县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3-12
省政府关于同意仪征市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2-19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2-27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邗江区及所辖公道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1-16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大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0-15
江苏扬州产业园区
江苏扬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扬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