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2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业大企业(集团)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大企业(集团),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培育对象加快发展。
(二)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培育对象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培育对象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走科技创新之路,使改革创新成为驱动我市大企业(集团)发展的主要力量。
(三)做大规模与内涵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培育对象在加快做大规模跨上新台阶的同时,量质并举、内涵提升,打造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好上加好发展。
二、具体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力争形成开票销售超500亿元企业1家,100亿元-500亿元企业10家,50亿元-100亿元企业10家以上,20亿元-50亿元50家以上的大企业方阵,并力争有企业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名录。
三、培育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战略领域符合国家、省和全市“323+1”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导向,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危害、质量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原则上开票销售超过5亿元,同时兼顾具有较强增长潜力的企业,从中择优列入扬州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
四、重点举措
(一)坚持招大引强。按照全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图谱,积极招引龙头型、基地型、骨干型企业,重点关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重点企业,引进一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具有方向性和关键性的项目。对经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市级财政按照省财政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其中对开票销售首达100亿元的,配套资金翻倍奖励。用足用好市级层面100亿元和县(市、区)、功能区20亿元的重点产业引导基金,推进5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持续技改提升。深入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用足用好新一轮技改专项支持政策(《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意见》(扬府发〔2020〕83号)),鼓励培育企业进行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符合市级工业技改专项中年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技改项目,开票销售首达100亿元、50亿元和20亿元的培育对象,在享受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20%和1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兼并重组。聚焦“核心技术、关键资源、知名品牌、市场渠道”等并购目标,支持培育对象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对培育对象当年能够成功并购国内外企业,并取得相关手续(关联交易除外),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出资额的3%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完成并购后,再拨付剩余50%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支持资本运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培育对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银行间交易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用足用好《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的政策,对培育对象成功上市挂牌前一年度开票销售首达100亿元、50亿元和20亿元的,在享受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20%和1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五)支持创新投入。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中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培育对象,奖励标准提高20%;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培育对象,可在市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六)推动高端发展。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品牌产品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培育对象获得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和江苏省质量奖的,在享受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七)支持多做贡献。对培育对象实行特殊贡献、晋档和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励。对首次入选《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和中国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和12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奖励。晋档奖励。对开票销售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五年内每档不重复奖励。增量奖励。对开票销售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净增50亿元,奖励不超过120万元;对开票销售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净增20亿元,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开票销售2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净增10亿元,奖励不超过30万元。开票销售净增额可三年内累计计算。前述涉及到享受资金奖励的培育企业,发展质态不得低于当年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八)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开票销售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给予相应激励。对开票销售100亿元以上的培育对象,推荐企业负责人参与省、市劳动模范评选。在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激发企业内生发展动力,增强企业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挥先进典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九)强化服务保障。对冲刺开票销售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培育对象,由市领导一对一直接挂钩服务;对冲刺50亿元的培育对象,分别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挂钩,帮助企业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强链补链扩链等方面做好全方位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冲刺20亿元的培育对象,由市优化办(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服务,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用电指标和资金需求等,做好运行分析和监测。(责任单位:市优化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有关事项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大企业(集团)培育办法,确定培育对象及目标。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19〕87号)中第五大点“鼓励提档培强”中的第(一)点“培育领军企业”和第(二)点“培育骨干企业”的政策,不再适用。
(三)市工信局负责排定年度扬州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和达标企业名单。
(四)相关政策由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申报指南,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兑现,奖励资金分别在相应政策资金中列支。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工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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