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5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20〕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和标志性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以创新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着力推动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扬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新兴科创名城建设和“323+1”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的打造,遴选出竞争优势突出、科创能力强、未来增长潜力巨大的高成长性企业进行培育,建立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名单,“十四五”末独角兽培育企业达10家,瞪羚企业达100家。
三、培育对象
在扬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符合独角兽、瞪羚企业相关定性指标的高成长性企业。
(一)独角兽(培育、种子)企业
1.独角兽企业
指具有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是投资者追求的目标等属性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估值≥10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2.独角兽培育企业
指从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1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独角兽种子企业
指处于创业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商业模式得到资本和市场初步认可,具备成为独角兽(培育)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3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二)瞪羚(培育)企业
1.瞪羚企业
指跨越创业“死亡谷”、进入高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10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4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5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10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0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2.瞪羚培育企业
指发展迅速,有希望快速成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5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3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2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四、培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最高授信1000万元额度“小微惠贷”,推荐使用市应急转贷资金;给予首次入围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年度100BP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入库企业、投融资机构、行业专家等开展互动交流,搭建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每年聘请1-2家专业咨询机构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创投人士为入库企业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
(三)强化人才体系支撑。优先给予入库企业人才政策支持,开辟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引导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计划,鼓励企业在全球搭建“人才飞地”。
(四)建立专享服务机制。为入库企业派出“全天候”政务服务专员,对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服务的事项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由市优化办进行转办督办,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对企业提出的需要政府服务的个性化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完善培育工作体系。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全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同步展开。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所需经费从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建立评选发布机制。分类筛选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培育实施意见,跟踪企业发展态势,一年一评选,动态更新。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大对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扩大政策知晓面,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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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和标志性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以创新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着力推动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扬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新兴科创名城建设和“323+1”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的打造,遴选出竞争优势突出、科创能力强、未来增长潜力巨大的高成长性企业进行培育,建立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名单,“十四五”末独角兽培育企业达10家,瞪羚企业达100家。
三、培育对象
在扬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符合独角兽、瞪羚企业相关定性指标的高成长性企业。
(一)独角兽(培育、种子)企业
1.独角兽企业
指具有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是投资者追求的目标等属性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估值≥10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2.独角兽培育企业
指从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1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独角兽种子企业
指处于创业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商业模式得到资本和市场初步认可,具备成为独角兽(培育)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3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二)瞪羚(培育)企业
1.瞪羚企业
指跨越创业“死亡谷”、进入高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10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4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5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10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0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2.瞪羚培育企业
指发展迅速,有希望快速成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5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3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2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四、培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最高授信1000万元额度“小微惠贷”,推荐使用市应急转贷资金;给予首次入围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年度100BP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入库企业、投融资机构、行业专家等开展互动交流,搭建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每年聘请1-2家专业咨询机构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创投人士为入库企业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
(三)强化人才体系支撑。优先给予入库企业人才政策支持,开辟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引导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计划,鼓励企业在全球搭建“人才飞地”。
(四)建立专享服务机制。为入库企业派出“全天候”政务服务专员,对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服务的事项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由市优化办进行转办督办,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对企业提出的需要政府服务的个性化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完善培育工作体系。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全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同步展开。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所需经费从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建立评选发布机制。分类筛选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培育实施意见,跟踪企业发展态势,一年一评选,动态更新。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大对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扩大政策知晓面,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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