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8〕1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推动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省内一流、全国有影响的高水平实验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的工作意见》(扬发〔2018〕30号)要求,市、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设立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和提档升级实验室建设。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或作为独立法人组建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重大科技前沿性问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积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县(市、区)、功能区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实验室落地县(市、区)、功能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建的高水平实验室是指由高校院所来扬创办的实验室,学科领军人物(院士、千人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来扬创办的实验室,央企、跨国公司、上市企业等来扬创办的实验室,以及我市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与上述单位联合建设的实验室。上述实验室是指按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实体机构。
第五条提档升级的实验室是指我市区域内现有的实验室通过能力提升,创建成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奖励三种方式或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新建的高水平实验室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提档升级的实验室的奖补。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其出资人由授权的国资公司担任。
第七条对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对按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
第八条对全国重点高校院所、央企、和创新团队等来扬独立创办的高水平实验室,其建设经费可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补助,也可以采用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央企、跨国公司、上市企业等在扬联合建设的高水平实验室,其建设经费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战略布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扬投资有一定体量、科研人员超过100人的、由国家科研机构或央企在扬设立的实验室,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一条我市区域内现有的提档升级的实验室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市科技部门是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规划布局,统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照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对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围绕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水平等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助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五)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对实验室建设的进展、实施内容进行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着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按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二)会同市科技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会同市科技部门提出资助方案建议,报政府审批。
(四)会同市科技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是实验室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本行业或辖区实验室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进度的跟踪管理,建立实时监测机制,依据建设合同,督促建设主体按计划进度推进实施。
(二)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的问题,及时向科技部门报告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实验室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市国资公司职责:代表政府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申请实验室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主体,须在扬州市境内注册成立实体机构,完成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编制,填写《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书》,经市、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推荐后报市科技部门。
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意义、定位、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特色与优势、实验室负责人及创新团队、计划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科研用房面积、建设经费来源及构成、经费支出及明细、建设进度及预算、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控制等。
(二)涉及申请股权投资的实验室,建设主体须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商定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与市国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三)对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建设主体充分吸纳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完善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部门。
(四)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部门签订建设合同。
(五)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六)建设期满后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验室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对无偿资助的实验室,其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专项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科技部门根据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合同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实验室建设进度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需求,市财政局根据无偿资助分担比例,将资金下达给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同时拨付到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对股权投资的实验室,其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市级专项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县(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出资不低于30%,建设主体单位出资比例不低于30%。
对市级出资的部分,由市属国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向市财政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至市属国资公司指定账户。县(市、区)、功能区出资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对提档升级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获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批文,由市科技局汇总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相应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建设主体。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对实验室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离职、关键仪器设备因突发因素导致采购中断等影响建设进度的,暂停实验室建设,待建设单位提供新的解决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合同,经科技、业务主管等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实验室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实施的,即时中止建设。属于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对实验室建设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资金结余部分予以追回,资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划归各级财政。属于股权投资的,对实验室建设进行专项审计,依法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有关精神,对在实验室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建设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实验室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立项建设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专项资金下达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评估主要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主体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部门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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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推动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省内一流、全国有影响的高水平实验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的工作意见》(扬发〔2018〕30号)要求,市、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设立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和提档升级实验室建设。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或作为独立法人组建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重大科技前沿性问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积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县(市、区)、功能区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实验室落地县(市、区)、功能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建的高水平实验室是指由高校院所来扬创办的实验室,学科领军人物(院士、千人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来扬创办的实验室,央企、跨国公司、上市企业等来扬创办的实验室,以及我市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与上述单位联合建设的实验室。上述实验室是指按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实体机构。
第五条提档升级的实验室是指我市区域内现有的实验室通过能力提升,创建成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奖励三种方式或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新建的高水平实验室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提档升级的实验室的奖补。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其出资人由授权的国资公司担任。
第七条对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对按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
第八条对全国重点高校院所、央企、和创新团队等来扬独立创办的高水平实验室,其建设经费可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补助,也可以采用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央企、跨国公司、上市企业等在扬联合建设的高水平实验室,其建设经费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战略布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扬投资有一定体量、科研人员超过100人的、由国家科研机构或央企在扬设立的实验室,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一条我市区域内现有的提档升级的实验室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市科技部门是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规划布局,统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照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对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围绕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水平等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助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五)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对实验室建设的进展、实施内容进行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着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按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二)会同市科技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会同市科技部门提出资助方案建议,报政府审批。
(四)会同市科技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是实验室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本行业或辖区实验室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进度的跟踪管理,建立实时监测机制,依据建设合同,督促建设主体按计划进度推进实施。
(二)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的问题,及时向科技部门报告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实验室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市国资公司职责:代表政府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申请实验室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主体,须在扬州市境内注册成立实体机构,完成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编制,填写《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书》,经市、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推荐后报市科技部门。
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意义、定位、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特色与优势、实验室负责人及创新团队、计划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科研用房面积、建设经费来源及构成、经费支出及明细、建设进度及预算、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控制等。
(二)涉及申请股权投资的实验室,建设主体须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商定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与市国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三)对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建设主体充分吸纳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完善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部门。
(四)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部门签订建设合同。
(五)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六)建设期满后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验室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对无偿资助的实验室,其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专项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科技部门根据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合同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实验室建设进度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需求,市财政局根据无偿资助分担比例,将资金下达给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同时拨付到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对股权投资的实验室,其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市级专项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县(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出资不低于30%,建设主体单位出资比例不低于30%。
对市级出资的部分,由市属国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向市财政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至市属国资公司指定账户。县(市、区)、功能区出资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对提档升级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获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批文,由市科技局汇总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相应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建设主体。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对实验室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离职、关键仪器设备因突发因素导致采购中断等影响建设进度的,暂停实验室建设,待建设单位提供新的解决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合同,经科技、业务主管等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实验室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实施的,即时中止建设。属于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对实验室建设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资金结余部分予以追回,资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划归各级财政。属于股权投资的,对实验室建设进行专项审计,依法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有关精神,对在实验室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建设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实验室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立项建设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专项资金下达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评估主要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主体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部门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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