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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扬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动社会急救能力与“三个名城”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便携式急救设备。第三条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遵循政府统筹、科学布局、属地管理、社会共建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公共场所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纳入本市急救资源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计划与指南,编制管理规范、培训大纲,建立信息化管理、查询系统。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维护。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第七条 鼓励爱心企业、基金会、慈善总会等组织和个人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或者购置、维护经费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留名标记。第八条 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符合上级配置指南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放置在易于发现、方便获取的位置,距离地面不高于1.2米,远离易燃或易爆物品;(二)公共场所平面图上应当标示自动体外除颤器放置位置,并在放置处设置明显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指示标识,粘贴警示用语,附有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联系人方式等内容;(三)自动体外除颤器配保护外框,能防风、防水,外框应当具有警报及警铃功能,同时保证自动体外除颤器取用方便;(四)有条件的可安排专人值守或安装电子监控。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接入全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巡查、设备更新维护等工作。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培训、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督促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培训,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增强公众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参与急救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公益宣传。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及相关急救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维护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受训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复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人员参加培训。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参加培训。第十三条 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向配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第十四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等工作。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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