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20〕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82号),全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规范、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为全面推进健康扬州建设、全面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全面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
(一)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政府主导。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加强自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依法依规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内设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本机构法治建设和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学会、协会等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维护行业信誉和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委托行业组织开展第三方调查、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综合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形式推进普法教育,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把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纳入政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不断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审批工作,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有序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的管理。
(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全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技术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技术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加强对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预警。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严格手术指征和高值医用耗材应用适应症,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实施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情况。强化对检查化验收入占比、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收入占比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合作、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强监测。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严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建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建立与医疗保险质量相挂钩的医保支付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四)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做好处方权授予、手术分级管理、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
(五)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管理秩序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转运、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医疗价格监督检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六)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将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挂钩。加大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加强疫苗安全、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等工作。
(七)强化健康产业监管。根据全市健康产业发展特点,落实健康产业规范化发展标准和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医养结合、中医养生、保健食品、“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
四、创新监管机制
(一)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医疗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刑等现象。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检查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双随机”监督抽查覆盖被监督单位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开展信用监管。制定、实施《扬州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加强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和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四)推进信息公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及从业人员资质、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投诉咨询电话和便民措施等医疗服务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息。
(五)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有效防范、处理各种风险。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通过风险分析、异常监测、风险预警等手段,实现对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的精准管控。
(六)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地要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内容,强化综合网格职能,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实现“定格、定员、定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工作。
(七)推进协同监管。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结果与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申报、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将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具体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等,并将实施方案报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建立督察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领导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必要时可下沉至部分镇街。原则上每两年左右对各县(市、区)督察一遍,督察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应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三)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落实国务院“互联网+监管”要求,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基于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动态监管。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监管深度融合,扩大在线监测在生活饮用水、医疗废物等方面的应用,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网络。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数、工作量、经济水平和服务范围等因素,完善和充实综合监管力量,逐步增加全市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的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数量。推进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现代化建设,制定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标准,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装备、执法用车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综合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提高公众健康意识,为综合监管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分工.doc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扬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82号),全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规范、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为全面推进健康扬州建设、全面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全面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
(一)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政府主导。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加强自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依法依规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内设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本机构法治建设和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学会、协会等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维护行业信誉和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委托行业组织开展第三方调查、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综合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形式推进普法教育,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把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纳入政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不断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审批工作,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有序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的管理。
(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全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技术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技术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加强对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预警。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严格手术指征和高值医用耗材应用适应症,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实施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情况。强化对检查化验收入占比、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收入占比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合作、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强监测。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严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建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建立与医疗保险质量相挂钩的医保支付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四)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做好处方权授予、手术分级管理、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
(五)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管理秩序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转运、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医疗价格监督检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六)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将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挂钩。加大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加强疫苗安全、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等工作。
(七)强化健康产业监管。根据全市健康产业发展特点,落实健康产业规范化发展标准和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医养结合、中医养生、保健食品、“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
四、创新监管机制
(一)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医疗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刑等现象。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检查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双随机”监督抽查覆盖被监督单位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开展信用监管。制定、实施《扬州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加强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和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四)推进信息公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及从业人员资质、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投诉咨询电话和便民措施等医疗服务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息。
(五)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有效防范、处理各种风险。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通过风险分析、异常监测、风险预警等手段,实现对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的精准管控。
(六)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地要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内容,强化综合网格职能,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实现“定格、定员、定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工作。
(七)推进协同监管。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结果与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申报、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将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具体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等,并将实施方案报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建立督察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领导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必要时可下沉至部分镇街。原则上每两年左右对各县(市、区)督察一遍,督察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应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三)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落实国务院“互联网+监管”要求,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基于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动态监管。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监管深度融合,扩大在线监测在生活饮用水、医疗废物等方面的应用,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网络。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数、工作量、经济水平和服务范围等因素,完善和充实综合监管力量,逐步增加全市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的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数量。推进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现代化建设,制定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标准,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装备、执法用车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综合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提高公众健康意识,为综合监管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分工.doc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扬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省政府关于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3-10-31
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2021-01-09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10-22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邗江区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23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23
省政府关于同意高邮市及所辖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0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2020-03-16
省政府关于同意宝应县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3-12
省政府关于同意仪征市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2-19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2-27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邗江区及所辖公道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1-16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大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0-15
江苏扬州产业园区
江苏扬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扬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