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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江苏省文旅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推进考古前置工作的建议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现就加强考古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以下区域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需要履行考古前置: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内: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二、考古程序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属省、国家文物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其基本程序是:
1.考古调查、勘探。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向省级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划拨类地块由用地单位向省级文物部门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申请函和建设工程范围材料。在收到省级文物部门的委托后,市文旅(文物)部门组织市考古研究所实施。市考古研究所在具备进场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进场开展工作。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晴好工作日,市考古研究所在野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2.考古发掘。对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文物且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地块,由考古单位向省级文物部门提出发掘申请,在收到国家文物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照后,进场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发掘中如遇重要发现,应及时向省级文物、市文旅(文物)部门报告。考古发掘时限依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确定,考古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报告。
3.考古验收。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存的,或经市文旅(文物)部门会同考古申请单位商定对已发现文物遗存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向省级文物部门提请验收;经商定需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由市文旅(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后实施。发掘结束后,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向省级文物部门提请验收。
三、考古费用
1.收费标准。考古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进行测算。
2.支出范围。考古费用应严格使用于人工、材料、器材、运输、临时设施、资料整理、标本测试、安全保卫、现场管理、报告出版和不可预见费等支出。
3.费用承担。出让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文旅(文物)部门与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城市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上市前应与市文旅(文物)部门确认拟上市地块是否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经市文旅(文物)部门确认,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地块所在政府(管委会)配合市文旅(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在市文旅(文物)部门未出具明确的用地建设意见文件前,相关地块不得上市。
2.文旅(文物)部门。市文旅(文物)部门秉持服务理念,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配合考古申请单位开展考古工作,在收到省级文物部门的委托后,督促指导考古申请单位完善考古工地进场条件,积极组织考古力量进场开展考古工作。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优化服务,尽快提请考古验收。考古成果通过省级文物部门验收后,及时将用地意见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考古申请单位。涉及项目建设规划调整的,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商定拟上市的地块范围及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3.属地政府(管委会)。属地政府(管委会)对于即将收储的土地,可以事先向市考古研究所书面征询意见,确定地块周围是否有重大发现、能否收储。市考古研究所根据历年考古成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或建议,供属地政府(管委会)决策时参考。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地块,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职责。在考古工作进场前,应清除地面建(构)筑物、建筑垃圾等障碍物,并协调解决考古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具备考古工作条件。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与市考古研究所签订《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协议》,并支付考古费用。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考古前置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江苏省文旅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推进考古前置工作的建议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现就加强考古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以下区域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需要履行考古前置: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内: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二、考古程序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属省、国家文物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其基本程序是:
1.考古调查、勘探。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向省级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划拨类地块由用地单位向省级文物部门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申请函和建设工程范围材料。在收到省级文物部门的委托后,市文旅(文物)部门组织市考古研究所实施。市考古研究所在具备进场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进场开展工作。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晴好工作日,市考古研究所在野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2.考古发掘。对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文物且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地块,由考古单位向省级文物部门提出发掘申请,在收到国家文物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照后,进场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发掘中如遇重要发现,应及时向省级文物、市文旅(文物)部门报告。考古发掘时限依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确定,考古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报告。
3.考古验收。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存的,或经市文旅(文物)部门会同考古申请单位商定对已发现文物遗存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向省级文物部门提请验收;经商定需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由市文旅(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后实施。发掘结束后,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向省级文物部门提请验收。
三、考古费用
1.收费标准。考古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进行测算。
2.支出范围。考古费用应严格使用于人工、材料、器材、运输、临时设施、资料整理、标本测试、安全保卫、现场管理、报告出版和不可预见费等支出。
3.费用承担。出让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文旅(文物)部门与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城市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上市前应与市文旅(文物)部门确认拟上市地块是否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经市文旅(文物)部门确认,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地块所在政府(管委会)配合市文旅(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在市文旅(文物)部门未出具明确的用地建设意见文件前,相关地块不得上市。
2.文旅(文物)部门。市文旅(文物)部门秉持服务理念,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配合考古申请单位开展考古工作,在收到省级文物部门的委托后,督促指导考古申请单位完善考古工地进场条件,积极组织考古力量进场开展考古工作。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优化服务,尽快提请考古验收。考古成果通过省级文物部门验收后,及时将用地意见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考古申请单位。涉及项目建设规划调整的,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商定拟上市的地块范围及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3.属地政府(管委会)。属地政府(管委会)对于即将收储的土地,可以事先向市考古研究所书面征询意见,确定地块周围是否有重大发现、能否收储。市考古研究所根据历年考古成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或建议,供属地政府(管委会)决策时参考。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地块,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职责。在考古工作进场前,应清除地面建(构)筑物、建筑垃圾等障碍物,并协调解决考古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具备考古工作条件。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与市考古研究所签订《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协议》,并支付考古费用。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考古前置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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