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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市民政局


为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打造社区宜居环境,方便居民社区生活,密切社区邻里关系,进一步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升我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水平,现制定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是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目标,属地居民步行可达的,集公共公益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市场商业服务于一体的片区式、集约式综合服务设施。

第二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一般服务半径0.5—1.5公里,服务人口1.5—5万人,辐射周边3—7个社区。服务中心宜选址在小区集中且入住率高的中心地带,与城市公园或社区公园相结合,符合所在区(县、市)商业网点、医疗规划布点要求,位于主干道或者次干道明显位置,附近宜设有公交车辆停靠站点,居民步行20分钟之内可到达。

第三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筑设计要基本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给排水、消防、监控、电梯、通风空调、卫生、标识导视等公用系统设备齐全。新建社区邻里服务中心按照不少于0.5个/100㎡配备机动车停车位,老城区改造的社区邻里服务中心根据情况适当留有停车位,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社区邻里服务中心的命名要符合《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新建社区邻里服务中心由国家机构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得整体或分割出售、转让邻里服务中心产权。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成后由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统筹运营。
第五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的建筑规模(不包含公园、广场等用作其他用途的面积),老城区不低于2000㎡,其他地区须纳入城市规划且不低于5000㎡。用房须为独栋建筑、或相互连通的一组建筑群体,一层面积不少于1000㎡。
第六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业态配置须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导向,统筹安排,合理配置。5000㎡以下的邻里服务中心用于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面积不少于800㎡;5000—10000㎡的,不少于1500㎡;10000—20000㎡的,不少于2000㎡;20000㎡以上的,不少于3000㎡(具体业态配置见附件)。
第七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和专职保安队伍,建立健全值班、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建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应优先选择引进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进驻,综合运用考核评比、经营统计、信息发布、舆论监督、政策培训等手段,规范商户经营行为。每年委托第三方开展消费者和经营者满意度调查不得少于一次,根据居民满意度对各商户实行优胜劣汰,让居民真正享受到便捷、优质、放心的各类综合服务。
第九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专业运营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对于涉及居民日常生活必须的早餐、维修、缝补、理发等微利的便民服务项目,要给予房租优惠,对其进行限价指导。根据服务功能和居民需求,合理安排中心营业时间。
第十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所在区或街道(乡镇)负责对其专业化、社会化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功能区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业态配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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