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2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失业保险惠企惠民政策,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抗风险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更好发挥基金调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市本级(含广陵区)、江都区、邗江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各县(市、区)基金由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市级统收统支统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第三条?全市失业保险在参保登记、基数核定、费用征缴、基金支付、关系转移等方面执行统一制度。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科学制定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机制。税务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解缴市级国库,人社部门、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辖区范围内失业保险费申报、稽核、数据整理和上传工作。
第七条?全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的经办服务工作。统一使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操作规则,确保待遇审核、支付不出差错。
第八条?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地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申报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由市就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支付。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省下拨各县(市、区)调剂金由各地收到后次月解缴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前的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原则上分两年解缴市财政专户,暂未上解的资金,由各地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条?实行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市每年年初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向各地下达基金收支计划。对于各地预算内收支计划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在全市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通过统一调度使用全市结余基金解决;当全市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向省申请调剂补助;省调剂补助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多渠道筹资,调整政策,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因未完成基金收入计划(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在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实施前,由审计部门进行清算审计,理清债权债务,对统筹前基金累计缺口和问题,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人社、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各地应加强市级统筹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扩面征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市下达的资金解缴计划,按照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规范支出,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规定及时解缴,导致待遇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引起社会舆情等,市政府将督查问责。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根据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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