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21〕5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扬州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扬州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服务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导和激励金融资本参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全市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绿色金融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为重点,着力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体系、配套政策体系,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有效提升全市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时期,全市绿色融资规模持续增长,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减排收益权等环境权益抵押融资业务取得突破,绿色债券发行初具规模,绿色投资和绿色保险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初步建成与经济绿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及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确定绿色产业发展重点,研究制定《扬州市绿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扬州市绿色项目认定暂行办法》,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和支持目录,将政策和资金聚焦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方向上。(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绿色企业(项目)库建设。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业、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新能源与清洁能源产业、绿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以及绿色服务等领域的绿色企业和项目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以扬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依托,搭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披露绿色企业和项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入库企业或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特色机构,保险机构探索设立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等方式,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引导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信用评级、信息咨询、环境风险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融资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积极研究碳排放权相关碳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水权、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风电和光伏等行业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加大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项目和产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领域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当事方的信用、项目预期收益、项目可行性及先进性等,灵活设置贷款条件、额度、利率,对优质绿色项目,给予优惠贷款政策。加大线上线下融资对接力度,根据绿色发展领域融资需求,充分利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扬州市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绿色项目和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向大型绿色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的绿色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积极对接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信贷支持。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投放绿色信贷,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正向激励作用和定向调控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探索建立企业融资环境评价机制,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及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加大对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力度,建立和完善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支持力度。鼓励已上市的绿色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九)大力发展绿色债券市场。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加快发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工作,创新推广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创新金融产品。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积极帮助争取省绿色债券专项贴息政策支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绿色产品质量类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推动较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做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扬州银保监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绿色融资担保。发挥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对符合要求的绿色企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适当降低绿色企业(项目)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提高绿色信贷担保率。将绿色担保奖补纳入市级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对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1000万元以下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上年度在保业务给予不高于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与市级其他担保费补贴奖励不重复计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扩大各级绿色发展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积极参与,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投资节能环保产业,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绿色中小型企业发展。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已参与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扬州优质绿色企业投资。争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基金投资扬州辖内项目和企业。(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组织我市企业上争省级财政绿色金融奖补资金,通过绿色债券贴息、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绿色担保奖补等方式对绿色企业进行扶持。积极运用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绿色企业申请的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合作产品的贷款,给予贷款风险补偿。组织开展绿色信贷、保险、债券、担保以及金融新业态创新案例年度评选和“绿色金融十佳产品”评选,对绿色化程度高、可复制范围广、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效果好的案例和金融产品,对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绿色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标准,严格投贷前风控管理,防范项目“洗绿”“漂绿”“染绿”风险。增强银行、发债人和中介机构对绿色信贷和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推动。将全市绿色金融工作纳入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强化对市、县两级绿色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制定全市绿色金融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任务要求和序时进度,高效务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推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统计监测。健全完善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补充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统计监测。探索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绿色金融统计工作制度,按季度采集相应数据,定期开展数据交流和对外发布,推动绿色金融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考核评价。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业务开办和准入的重要依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开展绿色金融研讨,加强绿色金融理论和实践研究,推进绿色金融开放合作交流。加大绿色金融发展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绿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调查,编印绿色金融产品汇编和服务指南,定期组织收集整理和发布绿色金融典型案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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