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20〕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115号),确保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水平和效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意义
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赋予设区市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体现了权责对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推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各地要坚持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相关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要落实好“审查要求不降低、审查内容不减少、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基本要求,依法依规稳妥开展委托用地审批工作,为服务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委托审批事项
根据苏政发〔2020〕40号文件,委托我市的用地审批权内容为:
(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批准省政府明确的委托审批事项,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依法依规组织用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用地报批的相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事项依法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督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预存征地预存款等征前相关程序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人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对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开展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工作。土地征收一经批准,依法公告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委托用地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依法依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纳入所在地政府)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有关规定,制定用地审批审查要点,对用地征收条件、征地前期工作、权属地类面积、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生态管控、违法用地查处、信访复议诉讼等情况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提效能的要求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三)市相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县(市、区)、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指导,加快用地涉及的项目立项、生态管控核查、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林地占用等审查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委托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承接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法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政府建立委托审批用地报件质量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凡发现上报的用地报件中存在审查不严、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将定期进行通报,对情况严重地区开展约谈;在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频繁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暂停该地区用地报批,并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应建立切实有效的防控机制,强化部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杜绝违法违规征用地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流程和审查要求,规范审查报批的程序,强化监管。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用地的按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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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115号),确保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水平和效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意义
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赋予设区市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体现了权责对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推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各地要坚持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相关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要落实好“审查要求不降低、审查内容不减少、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基本要求,依法依规稳妥开展委托用地审批工作,为服务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委托审批事项
根据苏政发〔2020〕40号文件,委托我市的用地审批权内容为:
(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批准省政府明确的委托审批事项,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依法依规组织用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用地报批的相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事项依法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督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预存征地预存款等征前相关程序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人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对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开展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工作。土地征收一经批准,依法公告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委托用地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依法依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纳入所在地政府)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有关规定,制定用地审批审查要点,对用地征收条件、征地前期工作、权属地类面积、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生态管控、违法用地查处、信访复议诉讼等情况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提效能的要求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三)市相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县(市、区)、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指导,加快用地涉及的项目立项、生态管控核查、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林地占用等审查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委托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承接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法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政府建立委托审批用地报件质量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凡发现上报的用地报件中存在审查不严、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将定期进行通报,对情况严重地区开展约谈;在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频繁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暂停该地区用地报批,并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应建立切实有效的防控机制,强化部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杜绝违法违规征用地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流程和审查要求,规范审查报批的程序,强化监管。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用地的按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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