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扬州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20〕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着力提高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关于人才工作相关要求,坚持“市级规划、区级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建设筹集原则和“高端优先、保障重点、逐步解决、满足急需”的分配管理原则,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帮助企业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切实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为扬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多渠道推进人才公寓建设筹集
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人才公寓主要适用于市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所指企业和人才应符合《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36号)相关规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人才公寓年度规划建设筹集任务,采取多种渠道推进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工作。
1.政府组织建设。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参照《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收购租赁。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3.按比例配建。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园区,住房项目中可全部或按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在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的基础上,其他区域新增住宅项目,可适当配建人才公寓。
4.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二)严格规范人才公寓相关标准
1.人才公寓新建项目当年年底前要开工,改建、租赁、收购项目当年年底前要基本达到拎包入住标准,储备项目尽可能选址在周边配套成熟区域。
2.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以内,产权型人才公寓单套最大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左右。
3.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均价50%-70%的标准确定。租赁人才公寓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70%-80%的标准确定,并报市发改、住建部门备案。
4.对单独上市挂牌,全部或按比例配建人才公寓的地块,在下达地块出让条件时,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明确人才公寓配建规模、户型面积及相关控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条件中予以明确。
(三)认真做好人才公寓分配管理
1.人才公寓分配应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具体分配、使用管理细则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并报市人才办、住建、人社等部门备案。
2.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办法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应按幢登记,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3.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归集和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4.各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应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5.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人才办指导市区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拟定政策、编制目标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等,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明确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要素保障。各区、功能区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公寓资金投入,采取金融信贷、企业投入等办法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用地供应方面,要适当增加人才公寓用地规模,选择位置相对适中、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块优先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政策衔接等相关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工作服务流程,构建常态化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坚持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公寓相关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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