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0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0〕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严格的目标责任机制、科学的工作导向机制,促进工业经济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
(2)市直工业集团(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15个子项。
第一类:规模性指标。共9项,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分,规模以上工业利税10分,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0分,6大产业振兴发展规模10分,工业投资15分,实施和竣工1亿元以上项目10分,当年新开工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10分,净增亿元企业7分,净增10亿元以上企业8分。
第二类:质量性指标。共6项,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开票销售30分,工业用电15分,购进设备抵税额15分,净增重点纳税企业15分,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5分,单位能耗下降10分。
(二)单项记分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利税、规模以上工业现价产值、工业投资、工业开票销售、工业用电、购进设备抵税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单位GDP能耗下降均按其增(降)幅记分,每超(减)目标10%,增(减)基本分5%。
产业振兴发展规模以总基本分除以地区相关产业数得出每项产业基本分,再以每项产业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记分,每超(减)总量目标10%,增(减)基本分5%。
实施和竣工亿元以上项目按目标完成情况记分(实施数和竣工数基本分各5分),每超(减)总量目标10%,增(减)基本分5%;当年新开工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分别按完成项数记分,每超(减)1项,分别增(减)基本分0.5分,10亿元以上项目须经审核认定。
净增亿元企业、净增10亿元以上企业、净增重点纳税企业,均按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记分,其中:第1项按超(减)总量目标10%,增(减)基本分5%,第2项按每超(减)1个,增(减)基本分1分,第3项每超(减)1个,增(减)基本分2分。
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50%,缺项按该项最低得分的70%记分。
(三)加分奖励。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在比上年增加10%的基础上,每超1个百分点加记1分;当年净增1个产值超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以上企业,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3分;当年净增1个上缴税收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企业,分别加记0.25分、1分、2分、3分。
(2)当年每新开工一个总投资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分别加记2分、4分、6分;当年新开工总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基础上,经审核认定,每增加1个,一次性加记1分;当年竣工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基础上,经审核认定,每增加1个,一次性加记1分。后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3)当年每新增1件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含司法裁定),加记1分。
(4)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记1分。
(5)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加记2分。
(6)当年每新增1个省级、国家级标准机构授权(含分委会),分别加记1分和2分。
(7)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加记2分;当年有1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加记1分。
(8)当年每新增1个由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的工业产业基地或区域品牌,加记2分。
上述加分为标准分值,实际加分按两个类别计算;江都市、邗江区、市开发区为第一类,按标准分值的100%加分;其他县(市、区)、化工园区为第二类,按标准分值的120%加分。同一个加分项目,按最高得分记分,不重复加分。
(四)扣分处罚。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被省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分。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4)上年度节能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扣减5—10分,并不得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算。
总分=(规模性指标得分×40%)+(质量性指标得分×60%)+ 累计加分 - 累计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总分在第一、二名的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表彰。如总得分相等,以质量性指标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5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奖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12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统计、财政、税务、供电等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指标每个月度的上年基数和当年实绩。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记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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