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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7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8〕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有到帐项目的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且当年到帐15%以上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外经贸局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市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3、完成当年引荐任务的单位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奖牌;本年度完成引荐外资目标,但未有外资到帐的,当年不计算奖金。
4、引荐外资考核后确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一半。
5、经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确认的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在各地该项目实际到帐的市级奖金中扣减30%奖励给引荐部门。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
2、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增资项目。
3、凡年初未下达引荐外资指标的部门基数奖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4、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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