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7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8〕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加速发展,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利用外资综合考评奖
(一)奖励范围
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协议注册外资、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及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和化工园区。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计分办法
1、实行百分制考核,完成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得75分,完成注册外资年度目标得25分。
2、超额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目标给予加分:每超额100万美元,加1分。
3、新批准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3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得2分、3分、5分、10分。
4、协议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50%以上,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得2分、3分。
5、当年增资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5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得2分、3分、5分、6分、10分。
6、完成“烟花三月”各项目标任务得基本分10分,超额完成加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综合考评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总得分前2名为一等奖,后2名为三等奖,其余为二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15万元、10万元、6万元,并颁发奖状,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
二、利用外资目标奖
(一)奖励范围
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和化工园区。
(二)奖励对象
奖金主要奖给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领导。
(三)奖励标准
1、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2、新批准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且当年实际到资3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加奖5000元、1万元、2万元、4万元人民币。
3、协议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且当年实际到资50%以上,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人民币。
4、当年增资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且当年实际到帐5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加奖25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4万元人民币。
5、新批世界500强企业落户项目,每个项目奖10000元人民币。
三、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四、说明
1、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单位不参加考核考评。
2、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所得。
3、经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确认的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在各地该项目实际到帐的市级奖金中扣减30%奖励给引荐部门。
4、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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