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惠及面,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要求
(一)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体现,是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的标志。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明确目标,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用三年时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到201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98%以上,医疗保险98%以上。其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或超过省定目标。
(二)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地区和部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责任制,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覆盖率有大的突破。
(三)各类用人单位都要认真履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参保缴费情况公示制度,每季度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欠费情况向职工公示,接受企业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政策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年薪、聘用人员工资、实习生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工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实际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
(二)现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不足的两年时间内必须实现人员、险种的全覆盖。对用人单位瞒报、少报应参保人数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按规定代为预核定,交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遇有争议,先按核定额进行征缴,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定;2008年7月1日后新办企业必须进行参保申报登记。
(三)各类企业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按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以25%(企业21%+个人4%)的费率缴费。非扬州市户籍的参保农民工离开统筹地区,如无法转移需一次性结算退付个人账户的,可另按同年度个人缴纳4%等额给予补贴,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以2%的费率,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参照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待遇。
(四)家政、保安、环卫、出租车特殊行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暂先按参照个体工商户政策参保;对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省平工资60%的困难职工参保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研究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鼓励推动他们参保。
(五)我市户籍的就业年龄内的劳动者,参保前曾在工作单位有工作经历,属于应保未保的,个人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养老金手续。
(六)积极鼓励我市被征地农民、户籍农民以及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参加或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给予缴费基数和费率的优惠。
(七)放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入条件,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范围,调整降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最高限额标准和待遇水平。
(八)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动困难城市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对市区城镇户籍的特殊困难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助保制度,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九)以上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下达当年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市各有关单位、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驻扬各单位对每年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抓好这项工作,并定期上报本地区(或本系统)扩面工作情况。
(二)健全市、区两级政府社会保险责任共担机制。按照市、区统筹的要求,市、区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支付及管理服务的责任应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组织对已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的审核稽查工作和市直重点企业的扩面征缴工作;各区行政区域内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个人的扩面征缴工作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由市政府核定下达各区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并与社会保险基金调剂、业务经费核拨直接挂钩。对未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造成当期收支赤字的,由各区政府进行兜底。
(三)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监督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资产经营公司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建设
扩面征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社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围绕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措施。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扩面征缴具体工作的牵头组织;利用劳动监察、劳动保障年检、签订劳动合同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拒不申报登记、不按时足额缴费等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合格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要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税务稽查管理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劳动保障部门,并督促企业进行参保缴费。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强化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工商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进行参保缴费。根据劳动保障部门需求及时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参保和缴费实施动态管理。对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应建立工商、社保、质监、税务联动登记制度,将社会保险登记纳入新办企业申报登记流程。
(七)建设、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全市出租车等个体运输户及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凡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不齐全、没有参保或未足额缴费的,督促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
(八)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防止基金流失。
(九)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宣传工作,营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凡证明不全或缴费不足的,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十二)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督促企业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对企业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纠正。
(十三)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外来人口基础信息。
(十四)市经贸、房产、建设、教育、卫生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搞好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调工作,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
五、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础保障能力
(一)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各区县都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力量,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社会保险办事窗口,进一步提升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综合服务的功能和水平。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础信息管理。全面整合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加快金保工程建设,依托市综合治税平台,加强与市综合信息网络的对接。通过数据信息的比对,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时发现征缴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改进和完善征缴工作。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应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参保人员本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网格化、网络化,形成市区内统一执法模式。劳动保障网格化建设按照每个社区每年2万元的标准,市、区各负担一半,由政府根据社区社会保险征缴监察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拨,加强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力量,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发放上岗证。
(四)强化社会保险扩面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工作经费、宣传经费、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经费等方面对扩面征缴工作给予支持。落实扬府发[2004]75号文件要求,以市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基数给劳动保障部门核拨相关业务经费和考核奖励费用;对当年市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按一定比例给予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奖励;对各区每年按照扩面续保实际缴费人数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奖励经费可用于扩面、稽核、清欠、网络建设和扩面奖励等。各地可参照市区的做法,具体确定扩面征缴业务经费和考核奖励办法。
(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侵害基金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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