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0〕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实施新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构建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为农服务社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增强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三位一体”建设,把基层社办成农民生产生活的区域综合服务中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服务平台;深化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联合社运行机制,使之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和推动者。
(二)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略,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大力推进经营创新,加快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建设
(三)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放心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大力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农资经营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和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地方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建立化肥淡储旺供制度,对化肥淡季储备给予财政贴息。
(四)加快发展农副产品购销流通网络。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副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特色产业,整合现有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等资源,改造建设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建设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开设农产品直销网点,推进农超对接和产销衔接,为农民进入市场搭建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任务。
(五)完善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便民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和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县(市)区域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形成县有配送中心、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发挥一网多用、双向流通优势,加快农村非处方药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步伐,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电子通讯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六)整合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整合、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抓好再生资源回收点建设,培育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提供储存、集散、加工、交易和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
(七)培育打造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网络。按照国家烟花爆竹专营政策,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
三、大力推进服务创新,加快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八)积极开展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多种形式领办、参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引导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发展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的试点工作,提升对农民的带动能力。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批发市场、进超市、进社区。
(九)切实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加快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各地要统筹安排,将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质量提升建设和为农服务社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同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顺利进行。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功能。在农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棉花、农产品流通等传统领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产品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服务发展现代农业技能。
四、大力推进组织创新,加快新型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建设
(十一)推进基层社改革创新。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壮大实力,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载体、自主经营的实体和辖区内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形成“三位一体”发展格局,构筑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未下放乡镇属地管理的基层社改制后留存资产,由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协调服务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市和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服务、发展壮大本级经济和开展教育培训等功能,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协调服务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由自我服务向为社会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转变。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联合合作,上下联手,系统聚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强大的系统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社有资产投资管理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十三)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采取供销合作社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机具下乡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扶持新网工程建设。对中央和省安排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资金,市和县(市、区)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配套,并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加大对新网工程、为农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十五)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连锁企业,在简化证照办理手续、纳税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给予政策性扶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给予扶持。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办证工作,登记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支持供销合作社改制重组,改制后剩余固定资产有偿转移到托管单位。经批准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在社有企业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有关规定免交契税。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更加重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流通,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民合作和农村服务的重要力量来培育,明确发展目标,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十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要恢复和保持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班子成员,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加强干部培养、锻炼和交流,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大力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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