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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古代文献典籍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记录,是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有着两千五百年建城史的扬州,至今保存的古代文献典籍有25万册之多,其中包括善本459部4835册,在全省、全国都占有一定份额。保护、研究并利用好这些古籍,是传承历史,建设文明新扬州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5号)的要求,结合扬州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古籍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1、基本思路。加强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民族文化、建设文化扬州中的重要作用。
2、总体目标。用2-3年时间,科学、有效地推进全市的古籍保护工作,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实施国家“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对全市所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建立并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制度,公布《扬州市珍贵古籍名录》;推进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加强古籍修复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
1、开展古籍普查登记。用2-3年时间,对全市古籍文献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书籍情况,其中2008年重点普查一、二级古籍,建立全市古籍登记制度,做好普查试点工作;2009年,完成二级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汇总普查成果。普查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认真整理、科学编目,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普查登记的具体工作在市文化局领导下,由市图书馆组织实施,并负责汇总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图书馆负责做好本地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系统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可委托市、县(市、区)图书馆统一进行普查登记;鼓励将民间收藏的古籍在当地图书馆登记、定级、著录。
2、完善古籍保护制度。建立《扬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可相应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
3、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古籍收藏或善本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要完善古籍专用书库、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保护专项经费和制度,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4、加快古籍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优先修复破损的古籍文献,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要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
5、加强古籍整理、研究和利用。建立全市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古籍保护工作的推进措施
1、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扬州市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新闻出版、文物、文化、档案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协调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适时成立扬州市市古籍保护中心,挂靠在市图书馆。
2、增加对古籍保护的财政投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制定鼓励政策,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3、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古籍保护相关单位要制定措施,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和古籍修复人才;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人员在职培训。要积极参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古籍保护的业务水平。
4、加强古籍保护宣传和市场监管。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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