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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志稿的审查验收是把好志书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承编单位和牵头单位要本着对社会、历史和后人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持与市地方志办公室沟通,并协调好相关工作,层层把好志稿的质量关。
二、各承编单位志稿要按照《扬州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序时进度,安排在9月底前完成审查验收工作。
三、志稿的审查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规定组织审查验收,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要限期修改完善或重修。
四、志稿审查验收合格后,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承编单位,确认完成修志目标任务。
五、各承编单位修志目标完成后,要保留至少1名主要撰稿人,积极配合做好市志编纂的下一阶段工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
志稿审查验收办法
为确保《扬州市志》(1988~2005)编纂质量,规范审查验收程序,使审查验收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以及《扬州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
一、审查验收制度
志稿的审查验收是把好志书质量关的重要一环。《扬州市志》(1988~2005)各承编单位志稿均实行三级审查验收制度,每一级审查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验收程序进行。审核志稿要严肃对待,认真组织,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要指导重修。
(一)初审。各承编单位编写出初稿,并由主笔对志稿进行纂辑统稿后,由承编单位组织本部门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事业业务的老领导、行家和修志人员审查。
(二)复审。由市志分志(篇)牵头单位联合承编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及主笔,熟悉本行业、事业的专家学者审查。
(三)终审、验收。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终审、验收。
二、审查验收范围及内容
(一)审查验收范围。凡列入《扬州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扬州市志〉(1988~2005年)编写任务分解表》以及《〈扬州市志〉(1988~2005年)基本篇目》所涉及的承编单位的志稿均属审查验收的范围。未经审查验收的志稿均作为不合格志稿。
(二)审查验收的对象是志稿(含市志所需的大事记、人物篇内容)和配套的图片。
(三)审查验收内容。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初审重点审查政治观点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全面系统,史实是否真实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审重点审查志稿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扬州市本行业、事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篇目结构是否合理,体例是否完备,行文是否规范,层次是否清晰,史实记述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交叉重复;终审验收严格按照审查验收质量标准,对志稿政治观点、体裁结构、史实内容、文体文风、篇幅规模等各方面进行总体上、高层次的审查。
三、审查验收质量标准
(一)政治思想性方面。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客观地记述反映断限内扬州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发展变化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以及所取得的成就、经验和教训。记述中有关政治、业务观点的表述要正确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战政策、涉外政策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定。
(二)资料性方面。志稿的资料要全面、系统、翔实、准确,记述对象的要素内容要齐全,主体资料要纵不断主线、横不缺要项,能够反映行业、事业(事物)基本状况。资料的取舍和运用要符合客观实际,恰到好处,要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资料入志。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入志资料要准确无误。史实的记述要连贯完整、详略得当,志稿的内容要充实深刻,典型突出,体现浓郁的地方特色、强烈的时代特征和鲜明的专业特点。既突出反映行业、事业(事物)的蓬勃发展和取得的显著成就,又不回避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尤其对那些社会影响面大,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反映,以体现志书作为一方之信史,教育、警示、鉴古知今的本质特征。
(三)体例体裁方面。体例要完备严谨,篇目设置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重点和特色,做到归类合理、领属得当、层次清晰、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志、记、述、传、图、表、录等体裁的运用要恰当,搭配要合理。对交叉的记述对象要妥善处理,避免重复。
(四)行文规范方面。要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风应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笔生动,注重可读性。志稿记述层次应分明,注意点、线、面的有机结合,述而不论,力戒套话、空话。名称、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使用以及引文、注释、图表等书写格式,必须符合《〈扬州市志〉(1988~2005)行文通则(试行)》的要求。
审查验收必须实事求是。志稿如存在思想性问题,必须坚决删除。如存在科学性问题,志稿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不符合地方志编纂的基本要求,必须认真调整、修改。如存在资料性问题,主体内容不全面不系统,纵断主线横缺要项,必须补充完善;史实尤其是重大史实失实,甚至严重失实,必须予以订正;统计数据有假有误,必须予以更正。
四、审查验收主体、程序及方式
(一)审验主体。各承编单位志稿初审的审查主体是各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或编委会,送审单位是各承编单位修志办或职能处室。初审人员除承编单位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之外,还应有牵头单位分管修志的负责人、主笔和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复审的审查主体是牵头单位,送审单位是各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或编委会。牵头单位志稿的复审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复审人员除牵头单位、承编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行业专家外,还应有相关单位的主笔和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关人员参与。终审验收的主体是市地方志办公室,送审单位是牵头单位。各承编单位志稿按初审、复审、终审验收顺序分别由审验主体(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初审和复审所需费用由承编单位承担,终审验收所需费用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承担。
(二)审验方式。审查验收的方式采取先审读志稿,再集中召开审查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凡参与志稿审查验收的人员,要认真审读志稿,通读通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送审单位,以便于对志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送审单位要认真吸纳审改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改双方可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意见交换及沟通,力求达到共识。若涉及一些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或任何一方都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可提交市地方志办公室乃至市地方志年鉴编纂委员会进行裁决。审验结束,审验主体要对审验的志稿和是否同意报上一级审查,做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要限期修改完成,再行组织重审。凡未经过初审、复审的志稿不得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终审验收。
提交评审的志稿要在评审会召开1个月前,送达评审人员。审查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志稿后的1个月内组织评审,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终审验收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根据报送的时间顺序统筹安排。
(三)审验材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志稿。包括图片、大事记和人物篇材料、编写人员名单。送交审验的志稿,其构成项目的完整性和版式,一律按照《〈扬州市志〉(1988~2005)行文通则(试行)》第十章的规定执行,要打印数份装订成册。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完整,不能有缺页。第二,送审报告。内容主要是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志稿的组织编纂情况,对志稿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志稿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第三,送审表。表中要有各单位组织审查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每位审查人员的签名及负责人的签章等。送审单位要根据参加审查验收会议的人员情况,提供相应数量的志稿及相关材料,供审查人员审阅。报市地方志办公室终审验收的志稿需一式五份,并报送软盘。
附件1:《扬州市志》(1988~2005)志稿初审表(样本);
附件2:《扬州市志》(1988~2005)志稿复审表(样本);
附件3:《扬州市志》(1988~2005)志稿终审验收表(样本)。

附件1:
《扬州市志》(1988~2005)志稿初审表


承编单位名称
志 稿 名 称


领导小组组长 (编委会主任)
分管负责人


主? 笔
志 稿 字 数


完 稿 时 间
提交评审时间


志稿编写情况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名


审查人员签名
审 查 日 期


附件2:
《扬州市志》(1988~2005)志稿复审表


承编单位名称
志 稿 名 称


领导小组组长 (编委会主任)
分管负责人


主? 笔
志 稿 字 数


完 稿 时 间
提交初审时间


提交复审时间


志稿编写情况


初审及修改情况


复 审 意 见


复审单位 (签章)
负责人签名


审查人员签名
复 审 日 期


附件3:
《扬州市志》(1988~2005)志稿终审验收表


承编单位名称
志 稿 名 称


领导小组组长 (编委会主任)
分管负责人


主? 笔
志 稿 字 数


完 稿 时 间
初 审 时 间


复 审 时 间
提交终审验收时间


志稿编写情况


初 审 情 况


复 审 情 况


志稿修改 主要情况


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
1.以上三种表格,须分别填写一式三份,承编单位、牵头单位及市地方志办公室各存一份; 2.以上三种表格为志稿履行审查验收程序之必备,应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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