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0〕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会议纪要[2009]17号的精神,市政府设立扬州市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5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主要用于企业购置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的补贴。资金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监管”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专账核算,集中管理,定向使用,不切块到部门。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对企业购置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项目,给予定额补贴支持,2009-2010年对符合条件的蓝绿光MOCVD补贴资金1000万元/台,红黄光MOCVD补贴资金800万元/台(市创新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
对市区新设立的“三新”产业、创业投资等重点企业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购置MOCVD设备项目:按《扬州市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扬府办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MOCVD设备补助设施细则”)规定执行。
市区新设立“三新”产业、创业投资重点企业项目申报条件为: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签定合资(合作)协议,并经市、区领导批准;申报材料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资(合作)协议以及市、区领导的批示文件。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核
购置MOCVD设备项目:按“MOCVD设备补助实施细则”执行,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新设立“三新”产业、创业投资重点企业项目:由各区在充分调研、专家论证、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参股的具体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市长批准。财政部门按出资规定分期将资金拨付到市政府明确的出资人(国有企业),再由出资人拨付到新设企业,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购置MOCVD的设备项目在设备折旧期内,若企业迁离我市,或将设备转让给第三方,我市将拥有设备净值的全部产权;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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