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转发市古城保护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杨总门地段公有住房产权出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古城保护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杨总门地段公有住房产权出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杨总门地段公有住房产权出售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古城保护,提高公众参与古城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 号)精神,结合扬州古城实际,特制定杨总门地段公有住房产权出售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东至彩衣街农贸市场,西至弥陀巷,南至彩衣街,北至妇幼保健院。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公有住房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管理的上述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
第四条 ?市古城办、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广陵区政府共同组织管理杨总门地段公有住房产权出售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杨总门地段公有住房产权出售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本着居民自愿购买和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为由一户独立居住的房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售:
(一)各种形式的代管产;
(二)有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
(三)产权尚有争议的;
(四)文物保护的;
(五)有合用部位且不能分割的;
(六)面积较小,无法就地配套厨卫设施的;
(七)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的;
(八)临彩衣街非居住用房的;
(九)影响古城保护规划实施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产权单位参与查勘,共同确定能否出售。
第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分为修缮房和现状房两种形式。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只能是现状房。
(一)修缮房的出售:由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修缮,并经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再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出售。
(二)现状房的出售:购房人在向产权单位提出购买现状房申请后,必须按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购住房进行修缮,经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出售政策
(一)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1、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购买;
(1)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政策依据:《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5]312号)、《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文)、《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等有关规定。
(2)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对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分配入住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按房改政策购买符合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
2、承租人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面积未达到房改标准下限的,不足房改标准部分按照房改规定购买。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厅级干部130-150平方米。不超过房改购房面积标准下限的部分按享受房改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的按不享受房改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房改房面积已达标的;
(2)已购买或享受过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优惠政策的;
(3)已享受过单位一次性全额住房补贴或全额低收入购房政策性补贴的。
4、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购买经产权单位修缮的公有住房
1、原承租人可按市场评估价优先购买;
2、原承租人无购买能力或不愿购买的,可参照市区公有住房解危政策,在将原承租房退出的前提下,向市房管局申请异地解危安置房;
3、原承租人腾空后的住房应先修后售,以市场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出售。
第十一条出售价格
公有住房的产权出售价格分房改出售价、市场评估价、拍卖价等三种形式。
(一)房改政策出售价格如下:
房改成本价:2011年度市区公有住房的售房成本价以2004年房改成本价每年上调3%计算,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后予以公布。
出售公有住宅平房实际售价根据工龄折扣、成新折扣及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等级、朝向、装修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详见附表)。
(1)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予以折扣。每户按承租人的工龄予以折扣,年工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1.2%。
(2)成新折扣:住房成新折扣按竣工年限每年折扣2%。经过大修、翻新、改建的,则以大修、翻新、改建竣工交付年份为准。折旧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在给予上述政策性折扣后,砖混、砖木结构的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当年成本价基价的30%,简易结构不得低于当年成本价基价的26%。
(二)市场评估价由市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房屋产权单位,招标确定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拍卖价须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通过房地产市场公开竞价形成。
第十二条 出售程序
(一)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1、承租人与市古城办签订房屋保护修缮协议;
2、承租人携带租住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购房申请、工龄证明等材料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办理申购手续;
3、房屋产权单位审核;
4、市房管局审批;
5、承租人缴纳相关费用;
6、承租人按照规定对所购房屋进行修缮,经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不符合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1、承租人与市古城办签订房屋保护修缮协议;
2、承租人携带租住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购房申请等材料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办理申购手续,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签署意见;
3、市房管局审核;
4、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市财政部门审批;
6、承租人缴纳相关费用;
7、承租人按照规定对所购房屋进行修缮,经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公有住房公开拍卖程序
1、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扬州市古城传统民居修缮技术导则修缮并报彩衣街综合整治办公室验收;
2、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由房屋产权单位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出售事宜,并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委托合同》;
4、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对拟售房屋信息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媒体发布房屋出售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5、购房申请人与市古城办签订房屋保护协议;
6、公告期满,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并收取拍卖佣金;
7、拍卖成功后,交易双方签订公有住房转让合同;
8、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及管理
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收入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78号)规定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杨总门地段公房修缮。
通过市场评估出售和拍卖出售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彩衣街地段的公有房屋整修和私有房屋修缮的政策性补贴。
第十四条 有关税费
(一)征收各项土地税费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缴纳有关费用,免缴契
税。按市场评估价或竞拍价购得的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承租人参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后,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9]176号)的规定依法进入市场。以市场评估价和竞拍方式购得房屋产权的,参照存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由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余应由购房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表: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计价调节系数
一、地段系数(%)
?
地段
系数
地段区分
一类
100
古运河以北、以西,二道河以东、响水桥以北、外城河以南(即老城区)。
二、朝向系数(%)
?
朝东
朝南
朝西
朝北
98
100
95
90
三、结构系数(%)
?
钢混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一等
砖木二等
砖木三等
104
100
96
100
96
92
四、装修(设施)系数(%)
装修(设施)标准:(100%)卫生间设有蹲坑或座便器,应予留浴缸、洗脸盆、洗衣机等设备位置,有给排水设施。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可适当降低,一般不得低于成本价96%。超过以上标准的按有关标准评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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