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财政局关于扬州市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9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0〕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扬州市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扬州市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管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规模,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防范财政风险,维护政府信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代表市政府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借款、发行债券或理财产品等融资申请,并负责融通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的投融资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的融通,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风险可控”的原则,融资规模应与客观发展需求、自身经济实力相适应。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开发等政府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的融通、使用、偿还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的审查、融资规模的审核;市级政府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协调落实有关融资手续;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汇报融资项目相关情况。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具体落实融资资金监管事项,定期对市级政府平台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析报告报市政府;通过债务风险预测,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提出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监管的派驻人员名单;经政府同意出具融资项目贷款本息财政安排的承诺;向政府提交政府融资偿债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方案,经政府同意后执行;委托专门机构对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章? 融资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每年年初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并签订融资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 融资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在融资平台选择的合作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结算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合理、有据,与用款方案、项目进度相一致。
第八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严格区分依托政府信用融资资金与其他融资资金的管理与核算,严禁套用、挤占融资平台政府信用融资资金。
第九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使用依托政府信用融入的资金,须按照项目规划,编制用款方案,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其他融资资金的使用,由各平台自行制定资金使用审批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对政府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融资协议或合同条款的约定落实还款资金,保证借款本息的按时支付。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各投融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置换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土地运作收益、经营城市资源收益以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保障机制,设立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专项管理,作为市级政府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融资平台发展的资本金投入。偿债基金来源具体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收入。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偿债基金收入来源应及时划入设立的基金专户。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专项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政府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任务及融资条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融资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扬国资[2007] 83号)的规定,从严控制担保业务,担保对象仅限于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政府其他融资平台,除经特殊批准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出具担保的事项,须报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财务报告制度。
每年年初,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财务说明书应反映上年度融资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土地抵押情况、债务偿还及余额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收益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等。
每季末,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于次月1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融资情况统计表,反映年度融资计划的执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债务余额等情况。
每到位一批融资资金,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于资金到位3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融资情况表。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财务审计制度。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向融资量大的平台委派监管人员,实施现场监督,委托专门机构对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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