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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精神,切实加强市场调控监管,稳定主副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重要商品生产和供应
各地要认真落实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和惠农政策,加大蔬菜种植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力度,稳定本地生产,切实增加地产菜、应季菜自给能力。加强重点应急保供企业的跟踪联系,掌握粮油、蔬菜重点加工、批销企业和大型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状况和市场动态,及时了解采购、上市、销售、库存和价格变化情况,有效组织供应、确保不脱销、不断档。制定主副食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结合农副产品供给特点,及时发现市场变化苗头,指导生产、调运。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应急储备制度,按耐贮品种5-7天消费量的标准,落实蔬菜、肉类储备货源,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二、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和成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我市从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及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确保粮油、蔬菜等主副食品调运畅通,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工具,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对进入应急保供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的车辆,本着方便农贸市场经营户批销鲜活农产品的原则实施管理。大办发展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连锁等企业加大农产品采购力度,在农贸市场设立地产蔬菜专销区,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和“农批对接”,“农超对接”,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确保冬春蔬菜的市场供应。
三、规范农副产品市场收费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12月1日起,降低政府投资及国有流通企业所属的农产品市场、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收费标准,降低幅度不低于20%。对其他主体投资的农产品市场、集贸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实行备案管理,由市场开办者向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四、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
各地要重点开展粮油肉蛋菜类等重点生活必需品和煤炭、柴油、化肥、液化气等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供求情况监测,提高监测频率。从12月1日起,启动粮油、蔬菜零售市场价格动态日报制度,及时预警预报。加大民生价格公示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情况,稳定市场和消费预期,合理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
五、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并启动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状态下监管协同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粮油、蔬菜等主副食品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落实各项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继续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资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开展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调查,做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工作。
七、审慎出台调价政策
各地要稳妥推进我市价格改革,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暂缓出台部分民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暂停出台权限内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措施,减少政策性新涨价因素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春节前不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八、清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对涉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的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社团涉企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九、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牵头,成立发改、物价、商贸、农委、工商、民政、财政、人社、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及时研究制订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做好保供稳价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报道国家和省、市政府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调控监管措施,加大价格新闻发布力度,准确阐释政策,披露工作举措,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价格形势和重要商品价格信息,稳定社会预期。
各地、各部门要在12月5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抄报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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