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民区[200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普查的目的意义
此次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全市范围内的地名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补充、更新、完善,并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从而全面掌握当前全市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为建立健全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推动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地名普查的内容
1、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等。
2、非行政区域(行政区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
4、居民点名称,包括:居民住宅区、自然村(镇)等。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公路(含国道、高速公路等),市、镇区道路(包括街、巷等),车站(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农村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水运港口、渡口、航空港(飞机场),桥梁,隧道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包括: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含运河),堤堰(含大坝),发电站等。
7、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8、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八层以上高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9、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10、陆地水系名称,包括: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含洲、矶),瀑布,泉(含地热),峡谷(含河谷)等。
11、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平原(含低地、洼地)、盆地,山脉,丘陵,山峰,山口、关隘,沼泽,森林,洞穴等。
三、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与基本方法
此次地名普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地名普查按照《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附件)所规定的实施步骤,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进行。
四、经费保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此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以“块”为主,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地名普查的培训、指导,地名普查资料(地形图1:1万和1:5万)购置、复印,数据录入,地名数据库开发建设等相关费用。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经费预算,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2009年5月下旬-6月底为准备阶段。各县(市、区)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及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进行业务培训,查阅收集相关资料;7月-9月为外业调查登记阶段,以各责任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9月-10月为考证录入阶段,各地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逐级上报;11月-12月底为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完成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普查成果的应用,建立扬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消亡地名资料库,对扬州地名网数据进行更新。
六、加强组织领导
地名普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做好组织、发动、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专人做好地名普查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明确具体负责同志,并组成相关工作班子,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真实、有效、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附: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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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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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指导规程。
第二条? 此次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全省范围内的地名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补充、更新、完善,并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从而全面掌握当前全省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为建立健全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推动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此次地名普查以市、县(市)为基本普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地名普查的内容:
1、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等。
2、非行政区域(行政区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
4、居民点名称,包括:居民住宅区、自然村(镇)等。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公路(含国道、高速公路等),市、镇区道路(包括街、巷等),车站(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农村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水运港口、渡口、航空港(飞机场),桥梁,隧道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包括: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含运河),堤堰(含大坝),发电站等。
7、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8、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八层以上高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9、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10、海域名称,包括,海洋,海湾,海峡,岛屿(含沙、滩、礁、岛),群岛(礁),海岸、滩涂,半岛、岬角等。
11、陆地水系名称,包括: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含洲、矶),瀑布,泉(含地热),峡谷(含河谷)等。
12、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平原(含低地、洼地)、盆地,山脉,丘陵,山峰,山口、关隘,沼泽,森林,洞穴等。
第五条? 此次地名普查,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同时应按照此次地名普查的相关要求对第一次地名普查的成果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
第二章? 普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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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则,做好必要的物质和人员准备。
(二)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原始资料,其主要有:
1、整理、查阅和校正历史资料。要充分利用地名管理部门现有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的成果资料、历年地名命名更名统计资料、年鉴、地名志、地名录、地方志、专业志、谱牒、碑刻、文物考古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等。
2、调查、收集现势资料。要积极与各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争取配合支持,收集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通告、简报、统计资料等现势资料。
3、外业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踏勘测量和拍摄实体照片等。
(三)标注地名普查图。此次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在农村使用1: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城市(含县城)使用1:1万比例尺地形图。要根据调查收集的成果,将相关地名标注在普查工作图上,特别要将实地有名而地图上没有标注的、地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以及地图上的名称与实地地名不符的在普查图上标注出来,形成地名普查工作成果图。
(四)调查成果的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对调查所得的各类地名信息数据在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地名普查成果表的形式加以整理、分类、归纳、分析,对普查成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及时充实到地名数据库中,完善地名数据库。
(五)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归档。各地要按照规程要求,对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做好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市民政局,应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地名普查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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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名的调查
第八条? 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地名普查范围、内容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全面搜集与当地历史发展相关的资料,如地方志、地图、碑刻、文物考古资料等,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统计资料等,查清普查范围内地名的语种、汉字的标准书写和读音、名称含义、历史沿革以及相关的属性信息。
第九条?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相关人员、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普查范围内地理实体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地理实体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或地名用字不规范情况,并完成实地踏勘工作。
第十条? 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在农村使用1: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城市(含县城)使用1︰1万比例尺地形图。
第十一条? 将查阅的历史资料和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所得成果相结合,进行认真核对、分析,并依照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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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二条? 普查的各类地名均应按照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处理,避免使用生僻字、次生僻字。
第十三条? 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的规范,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四条? 对带有区域性或有一定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由市级地名普查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标注含义及当地读音,并填写地名地方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报省级地名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遵照国家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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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普查图的标注
第十六条? 普查工作用图,在农村使用1:5万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在城市(含县城)的普查工作用1︰1万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普查工作用图一式三份,1:1万、1:5万比例尺地形图由省民政厅提供。
第十七条? 地图标注使用红、蓝、黑三种颜色。文字用仿宋体书写。
第十八条? 实地有名而地图上没有标注的,用红色笔将地名标注在该点位周围的适当位置,其标注次序为1右、2上、3左、4下。
第十九条? 地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用蓝色笔圈上此地名。
第二十条? 地图上的名称与实地地名不符的,要经过地名标准化处理,确定一个标准名称。用黑色笔圈上图中的地名,用直线拉出图外空白处,标注标准名称。
第二十一条? 普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市)地名普查部门应标注地名普查工作图,草图一份,成果图二份。
第六章? 普查成果表的填写
第二十二条? 普查过的地名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并编制地名普查成果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组成内容:
(一)地名代码,是指按照一定规则用数字对地名进行编码以代替地名。
(二)标准名称,指经过普查后确定的标准名称,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注(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
(三)类别,指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实体的分类。
(四)图上名称,指地图上标注的名称。
(五)其他名称,指出该实体的别名、曾用名、简称等。
(六)地理位置,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精确到秒),高程(精确到米)。
(七)地名的来含义和历史沿革,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和演变。
(八)地理实体信息,指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基础地名数据库数据分类与数据项设置》标准要求,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详见第二十五条)
(九)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含义、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等信息资料来源和出处。
(十)图号和比例尺,指该地理实体所在地图的图号和比例尺。
(十一)登记时间、登记人、审核人,指对地名信息登记的具体时间、登记人和审核人。
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第二十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地名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第二段由3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具体化分为:001-099? 表示街道(地区);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民族乡。执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类别,执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
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 000000-999999,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的地名,如果前13位编码可以确定此地名的唯一性,则第四段代码用000000表示。
地名代码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地理实体信息的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1、行政区域类。地区代码、行政级别、地理位置、毗邻的相关政区、上级政区、下级政区、总面积、总人口、其中政府驻地人口、民族构成、所辖政区、政府驻地、政府网址、电话区号、邮政编码、气候类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境内主要矿产资源、主要工业、主要农业、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体卫事业单位、著名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著名历史人物、主要特产。
2、非行政区域类。
矿区:范围驻地、人口、面积、主要矿产产值、设立时间、所在(跨)行政区;
农、林、牧、渔区:类型、范围、人口、面积、年均气温、无霜期、年均降水量、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
工业区、开发区:范围、人口、面积、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
贸易区、口岸:范围、人口、面积、主要产业、主要商品、所在(跨)行政区。
地片、区片:范围、人口、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3、群众自治组织。类型、下级组织、辖区范围、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人口、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4、居民点。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人口、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5、交通运输设施类。
铁路(含地铁、轻轨等):起点、止点、相接线路、主要车站、长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
公路(含国道、高速公路等):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路面质地、道路等级、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时间、建成时间。
街、巷: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路面质地、道路等级、门牌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
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类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主要运营线、年客运量、年货运量、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
水运港口:类型、泊位、年客运量、年货运量、岸线长、所在水域、平均水深、最大水深、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与之相连的主要交通线。
渡口:年客运量、渡程长度、平均水深、最大水深、所在(跨)行政区、与之相连的主要交通线。
航空港(飞机场):年客运量、年货运量、占地面积、停机坪面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与之相连的主要交通线。
桥梁:所在河流(道路)、最大载重量、长、宽、高、最大跨度、结构、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与之相连的主要交通线。
隧道:长、宽、高、跨度、最大承重量、所在山峰(河流)、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与之相连的主要交通线。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
井:类型、最高水位、最低水位、最大输出量、日出水量、涌水高度、水质、深度、年均水温、所在(跨)行政区、地质特征、开发状况。
水库:主要水源蓄水面积、总库容、长、宽、年发电量、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
池塘(水潭):类型、所在河流(湖泊)、长、宽、面积、平均深度、最大水深、所在(跨)行政区。
蓄(泻)洪区:主要水源、面积、堤长、最大进洪流量、蓄洪水位、蓄洪量、所在(跨)行政区、地位和作用。
水渠(含运河):起点、止点、平均流量、最大水深、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地位和作用。
堤堰(含大坝):所在位置、长、顶宽、高、质地、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地位作用和与之相连的交通干线。
发电站:类型(火力/水力/风力/核/潮汐)、总容量、日发电量、年发电量、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
7、纪念地、旅游景点类。
纪念地、遗址:类型、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
公园、风景区:类型、占地面积、管理单位、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
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建立时间、级别、所在(跨)行政区。
8、建筑物类。
房屋: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主体层数、主体高度、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电话、邮政编码、使用单位、建成时间、特殊意义。
亭、台、碑、塔:类型、位置(地址)、主体层数、主体高度、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建成时间、特殊意义。
广场、体育场:类型、位置(地址)、占地面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建成时间、特殊意义。
9、单位:单位类型、所属行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网址。
10、海域类。
海洋:气候类型、潮汐类型、面积、平均深度、最大深度、境内海岸线长度、最大宽度、最大浪高、水产种类、年降水量、平均风速。
海湾:面积(平方公里)、平均深度、最大深度、流速、潮差、夏季平均水温、冬季平均水温、最大浪高、底质、境内海岸线长度、宽度、最窄宽度、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
海峡:连通海域、沿途港口、最大通过吨位、起点、止点、平均深度、最大深度、流速、潮流、夏季平均水温、冬季平均水温、最大浪高、底质、长度、宽度、最窄宽度、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岛屿(含沙、滩、礁、岛):类型、人口、面积、最大长度、最大宽度、近陆距离、年降水量(毫米)、土岩类型、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
海岸、滩涂:类型、岸线长、面积、潮汐时间、结冰期、水产种类、潮水上溯里程、潮向、年均水温、土岩类型、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
半岛、岬角:类型、面积、走向、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等。
11、陆地水系类。
河流:长度、流域面积、主要支流、河流级别、河流类别(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主要水文站站名、径流量、所在(跨)行政区。
湖泊:湖泊类型(常年湖/时令湖,淡水湖/咸水湖/苦水湖)、最大长度、最大宽度、面积、平均水深、最大水深、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
三角洲:类型、海拔、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河岛、湖岛(含洲、矶):类型、面积、近陆距离、土壤类型、相对高程、潮差、植被覆盖率、所在(跨)行政区。
瀑布:上游水源、最大落差、最大宽度、所在(跨)行政区。
泉(含温泉):类型、最高水位、最低水位、最大输出量、日出水量、涌水高度、水质深度、年均水温、所在(跨)行政区。
峡谷(含河谷):类型、起点名、止点名、河流名、所属山系、长度、宽度、走向、所在(跨)行政区。
12、陆地地形类。
平原(含低地、洼地、)、盆地:类型、海拔、四至、最大长度、最大宽度、气候类型、年降水量、年无霜期、土壤类型、年均温差、所在(跨)行政区。
山脉、丘陵:类型、走向长度、宽度、主峰名称、主峰海拔、平均海拔、所在(跨)行政区。
山峰:所在山脉、高程、所在(跨)行政区。
山口、关隘:长度、宽度、高程、所在山脉、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
沼泽:水源、土壤类型、年均温差、深度、长度、宽度、面积、年均温度、气候类型、年降水量、年无霜期、动植物种类、所在(跨)行政区。
森林:? 水源、长度、宽度、面积、气候类型、年均温度、年均温差、年降水量、年无霜期、土壤类型、植被种类、所在(跨)行政区。
洞穴:宽度、高度、长度、面积、容量、海拔、土岩类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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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名信息的数字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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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地名信息的调查、整理和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民政部制定的《基础地名数据库数据分类和数据项设置》行业标准,根据其中的相关技术规定制定地名信息数据项和信息数字化处理(参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地名信息在数字化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民政部制订的《地名代码编制规则》编定地名信息代码。在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中每一条地名数据都要对应唯一的数字代码,与行政区划代码共同构成地名的完整代码,该代码是地名属性数据与地图数据关联的重要接口码,在数据上报、下发中都要使用这一代码,因此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编制。
第二十八条? 地名信息数字化完成后要及时充实到地名数据库中,完善本地地名数据库,作为地名公共服务的信息基础。地名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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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地名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市民政局负责。省民政厅,对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验收标准: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不错不漏。
(二)地名总目录、分类统计表、成果表内容填写齐全、准确。
(三)地名普查成果图,标注清晰,位置准确,所用标图符号正确,标注内容完整。
(四)地名考证准确无误。
(五)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调查项目的手续、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的填写等内容都完备无缺。
(七)地名总目、分类统计表、成果表、地名图及文字材料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八)普查成果实现数字化,并输入地名数据库。
(九)上述各项不合格的,要重新调查补充、修订。合格的则由调查人和审核人共同签字。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普查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名单,普查工作成员名单。
(二)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所搜集各种史料。
(四)外业调查资料。
(五)走访和召开座谈会记录、会议纪要。
(六)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七)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各种材料。
(八)地名普查成果目录、成果分类统计表。
(九)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
(十)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十二)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地名普查各工作通过验收后,由各地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上报资料包括:
(一)地名普查成果目录。
(二)成果分类统计表。
(三)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
(四)地名普查图(草图一份,成果图二份)
(五)地名信息数据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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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参照本规程制定辖区内的地名普查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类别? 编号
标 准 字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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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体 字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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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方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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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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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历 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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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辞 书 记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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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布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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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处 意 见
县级主管部门 ? ? 公章 ? 年? 月? 日
地级主管部门 ? ? 公章 ? 年? 月? 日
省级主管部门 ? ? 公章 ? 年? 月? 日
国 家 审 定 意 见
? ? ? 审定部门(公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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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地名代码的具体格式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段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第三段 (地名属性类别代码)
第四段 附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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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代码的编制样例
类 别
名? 称
代? 码
行政区域
南京市
32010000021320000000
南京市鼓楼区
32010600021420000000
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
32010600221590000000
群众自治组织
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古林社区
32010600221620000001
纪念地与 旅游景点
南京市鼓楼区古林公园
320106002252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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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第? 号
地名代码
类 别
标准民称
汉 字
其他名称
别名:
汉语拼音
简称:
图上名称
多媒体信息
地理位置
东经:
至东经:
高程:
北纬:
至北纬:
地 ? 名 ? 含 ? 义
?
历 ? 史 ? 沿 ? 革
地 理 实 体 信 息
资 料 来 源 及 出 处
图号(年版)
比例尺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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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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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地名? 普查? 通知
?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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