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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强化便民惠民导向,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把医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探索在保持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中寻求平衡点,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医改目标任务,现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医改要求,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为核心,重点完善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加强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卫生服务站一体化建设,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明确建设标准和时间节点,2012年底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率不低于90%。按照补缺补漏的原则,特别要加强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建设,发挥多渠道作用,不断完善“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和“十五分钟医疗急救圈”的医疗服务体系。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药服务进社区。要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制度,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65岁以上老人、长期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患者、0-7岁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开展家庭签约式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制订。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督查落实。

二、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对医改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1、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11]247号),2012年年底前市人社、卫生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参保人员凭医保证、卡、历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施一般诊疗费医保实时联网结算,方便群众在基层就医。

2、全面实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发挥门诊统筹在深化医改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全科医生制度等改革协同发展。结合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的办法。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行资质认定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家庭病床和门诊特殊病种服务。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负担。此项工作2013年内完成。

3、推进参保人员医疗康复工作。依据《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0]479号),对需抢救性康复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在经过资质认定,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康复测查工作,让康复患者接受综合检查和指导,每月不超过2次,由市残联牵头,市财政、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制定准入条件。逐步并向符合条件的社区及其他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开放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此项工作2013年内完成。

4、城区同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各类医保定点,方便群众就近医疗。对人员流动大的城区,市人社、卫生部门要协调市、区医保、新农合基金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类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准入制度,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此项工作2013年内完成。

5、稳步推进健康体检回社区。市人社、卫生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步将企业退休职工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向自愿申请并经资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并明确结算办法。

此项工作由市人社、残联、卫生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扬州市关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扬府发[2011]113号),从六个方面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特别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按照与省、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要求,要牵头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制定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补助办法,积极落实债务化解资金并按2012年8月16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要求做好债务化解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要充分注重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和出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才战略,理清基层人才发展目标和进出思路,要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各级卫生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参加,共同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到2015年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人数分别达到2人和2.1人,每个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1-2名全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都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年内市及各县(市、区)的计划、方案、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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