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扬州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鼓舞和激励全市人民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建功立业,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扬府发[2006]84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今年我市将评选新一届扬州市劳动模范。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三、评选名额及分配原则
1、依据近三年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2008年共评选扬州市劳动模范100名。
2、名额分配依据各县(市、区)以及市直行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近三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总量、经济发展速度和税收等因素,适当兼顾地区、行业平衡(名额分配方案附后)。
3、评选坚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与广泛性的有机结合。推荐评选的100名市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占35%,科教人员占2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15%,农民占10%,其它人员占15%。妇女、少数民族占一定比例。在评选的扬州市劳动模范中要有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县处级干部从严控制,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已获得市级、省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者2006年5月23日以后明确规定享受市级、省部级劳模和全国劳模待遇的,不参加评选。
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有重大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市五一劳动奖章台阶限制,直接推荐。
四、评选条件
扬州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控制人口,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采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个人按照工会组织关系推荐、评选。县(市、区)按分配名额,以块为主评选。市直行业和单位按条口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被推荐的人选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城市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被推荐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8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被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评选推荐工作须严格遵循下列程序:(1)基层和主管单位推荐;(2)所在单位、县(市、区)审核并公示;(3)扬州市评模领导小组初步审核;(4)市新闻媒体公示;(5)市委、市政府审批。
六、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1)1月6日-2月6日,调整、健全市评模领导小组,制定市劳模名额分配方案和评模工作进度表。
(2)2月7日-3月20日,召开市劳模评选工作会议,布置市劳模的评选工作;各地健全评模领导机构,布置市劳模评选工作;履行评模规定的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和县(市、区)分别公示(公示不少于3天);填写并上报《扬州市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逾期不报不保留名额);市评模办公室对评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评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各地推荐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逐一进行考察。
(3)3月21日-4月9日,市评模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人选及事迹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市评模领导小组审核;市新闻媒体公示市劳模候选人名单。
(4)4月10日-25日,市委、市政府审批。
(5)4月26-30日召开扬州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七、荣誉称号和奖励
表彰扬州市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授予“扬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分别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人员名单将在扬州日报刊登公布,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将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市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蔡爱华?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
殷圣元?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立坤?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成? 员:
仲? 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晓庆?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钱中声? 市经贸委副主任
朱伯萍?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顾承斌? 市人事局副局长
宋祥林?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潘建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 军 ?市科技局副局长
吴焱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戚安宝?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孝慈? 市总工会副主席
洪? 扬? 团市委副书记
杨为民? 市妇联副主席
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刘孝慈同志兼任。(联系电话:87329709,87329408,87329401)
附:1、扬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一)
2、扬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二)
3、扬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三)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1:
扬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一)
单 位
名 额 (个)
其 中
一线职工
科教 人员
企事业 负责人
农民
其他
高邮市
6
2(农民工1名)
1
1
2
宝应县
6
2
1
1
1
1
江都市
10
3(农民工1名)
3
1
2
1
仪征市
8
3(农民工1名)
1
1
2
1
邗江区
7
3(农民工1名)
1
1
2
广陵区
4
1
1
1
1
维扬区
4
2
1
1
开发区
4
1
1
1(在外资或台、港、澳企业中产生)
1
化工园区
1
1
蜀冈-瘦西湖 风景区
1
1
小计
51
17
8
9
10
7
?
附2:
扬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二)
?
产 业
系 统
名 额 (个)
其 中
一线职工
科教 人员
企事业 负责人
农民
其他
教科文卫 (6名)
教育
2
1
1
卫生
2
2
文化
1
1
科研院所等
1
1
财贸 (6名)
扬子江
2
1
1
金融
1
1
商粮供协会等
3
2
1
建设 (6名)
城投
2
1
1
建筑
1
1(农民工)
园林
2
1
1
水利等
1
1
工业 (8名)
工业资产
3
1
1
1
金茂化工
1
1
工艺
1
1
矿务
1
1
三星电梯、天虹光缆等
2
1(农民工)
1
小? 计
26
11
9
4
2
附3:
扬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三)
产业
单 位
名 额 (个)
其 中
一线职工
科教 人员
企事业 负责人
农民
其他
直 属
江苏油田
1
1
仪征化纤
1
1
华兴公司
1
1
曙光公司
1
1
七二三所
1
1
亚星汽车
1
1
交通系统
1
1
交投公司
1
1
私企联
1
1
市级机关
4
1
3
公安系统
2
1
1
华电扬州公司
1
1
扬州二电
1
1
市邮政
1
1(农民工)
市供电
1
1
市电信
1
1
大洋造船
1
1
移动通信
1
1
电力修造、青岛啤酒、电讯仪器等
1
1
小? 计
23
7
8
2
6
合计
100
35
25
15
10
15
注:凡属农村户口一律属于农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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