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金融发展和创新,提升金融对“三个扬州”建设的支撑促进作用,推动扬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金融发展的中心任务
认真贯彻市委五届九次全会《关于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的实施意见》,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创新型经济发展,突出金融服务“三个扬州”建设和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两大任务,准确把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产业自身发展、用好市内资本与引进域外资本、加快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三个方面的关系,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服务推进,吸引各类资金、资本、资源在我市加快集聚,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催化、粘合作用,引领、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1、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撑。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整合金融资源,重点向八大振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倾斜,推动产业与金融的融合发展。
2、加大对推进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支持。坚持工业化和城镇化双轮驱动,充分发挥平台公司融资功能,在规范管理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做实政府融资平台,加大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的融资支持。
3、强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组织体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结构,形成信贷、担保、保险、创投等多方融资服务以及政府多部门合力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格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金融发挥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
4、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充分发挥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银行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集中信贷资源满足重点产业、重点基础设施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信贷需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坚持按季召开金融经济形势分析会,研究金融经济运行规律,分析金融经济运行形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银企项目交流推介会,及时发布产业、项目、融资信息,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有效对接。
5、建立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抵押登记制度。出台具体办法,简化财产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降低抵押评估收费,促进信贷投放。市、区两级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均要在同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房产和土地登记受理服务窗口,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站式”服务。允许融资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协议定价,不强制要求评估,自愿选择合同公证。
6、为金融机构发展业务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在完善规划立项审批、办理历史遗留房产、土地权证手续过程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标准收费。
7、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体系。以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推进金融与科技结合为核心,加快发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创投、科技上市公司培育体系。成立事业性质的金融服务中心,组建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服务公司,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并购重组以及股权私募等综合金融服务。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8、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各地要抢抓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到2012年,江都、邗江各新增上市公司3家以上,其他县(市、区)各新增2家以上。
9、加大上市政策扶持力度。认真执行《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及时落实相关税费、土地、改制等政策。各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的项目、资金、称号等,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涉及市区企业的相关政策,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分成比例共同负担。综合运用市、县两级奖励政策,切实解决企业上市前期的后顾之忧。
10、建立上市企业服务绿色通道。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管理、项目审批、手续完善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特事特办,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市金融办要建立全程贴近式服务机制,牵头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政府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为企业上市提供所需的顾问、策划、咨询等服务。
11、支持企业多元化直接融资。引导企业利用方式灵活、成本较低的债务工具融资,市发改委要推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市金融办、市人行要推进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加快发展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积极介入天津股权交易系统、中关村股权代办系统,引导企业利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四、大力引进资本和智力,加快金融产业发展和服务创新
12、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来扬开展业务。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期贷、信托、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来扬设立机构,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成功的管理经验,确保每年有1家以上银行机构落户扬州。
?13、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担保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快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鼓励资本实力雄厚、热心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到2012年底,全市建成村镇银行5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40家以上。其中,全市11个重点中心镇在2011年底全部完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布点工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加强银保互利合作,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担保额三年内年均增长20%以上。
14、切实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的合作。全面落实我市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利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的资金,发挥政策性项目、重大项目融资的优势,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利用金融机构总部在产品设计、研发方面的优势及资源,为我市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产品和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放大扬州信息服务业基地平台优势,吸引金融机构来扬设立信用卡、数据备份、客户服务、业务服务、业务培训等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
15、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扬州创投平台和各地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国内外知名投资基金来扬落户。面向高层人才创业、高端技术引进、高新企业成长,设立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基金。加强与社保基金理事会、政策性银行等国有投融资机构的合作,设立面向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新能源、新光源、智能电网等绿色新能源产业,探索建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到2012年,全市建立规范化股权投资基金10只以上,基金规模突破20亿元,形成适应创新要求的、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链。
五、积极稳妥地发展市属金融产业,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16、做大做强金融业发展平台。以扬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整合政府金融业资源,组建扬州金融投资集团,代表市政府统一经营市属金融资产,包括银行、保险、股权投资基金、担保与再担保、金融服务等。2010-2012年,政府新增出资2.4亿元,到2012年扬州金融投资集团注册资本规模达4亿元。
17、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消化历史包袱、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控制度,提升营运能力,增强支持“三农”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加快地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市区联社、高邮联社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宝应联社要确保2012年前成功翻牌。
18、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用足用好省市的人才政策,大力培养和引进金融专业人才,规划建设全市金融人才队伍。组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管理机构,积极谋划与国内外知名金融管理机构合作。通过“智力外包”等形式,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六、加强金融创新发展的组织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创新,要把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把金融业作为支持产业发展的产业打造,大力度组织实施金融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扬州市创新型经济金融助推计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及时解决金融改革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20、加大政策支持。设立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和扩大信贷投放;表彰奖励在银行信贷、直接融资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扬州设立分支机构;培育企业上市;引导各类资本在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放我市企业进行奖励;对天使投资、担保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以及对农业保险、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支出。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1、强化考核激励。各地政府要把金融工作目标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信贷投放总量、信贷投放增量、存贷比、工业和重大项目信贷投放等重点指标的考核奖惩;人行、银监等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和监管指导,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各商业银行要建立更加符合创新型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批机制、风险定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创新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和奖励机制。
22、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地要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着力构建金融支持“三个扬州”建设的良好环境,到2011年,宝应、高邮、江都、仪征4个县(市)全部建成“金融生态县”。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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