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和鼓励商贸业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6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08〕9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商贸业发展布局,加快打造城乡市场体系,不断提高商贸业发展层次和水平,努力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突出又好又快的发展主题,着力优化布局、改善结构,培育市场、保障供应,强化监管、规范市场,创新业态、引导消费,树立典型、示范带动,促进全市商贸业在新的平台上实现新的发展和提升。
主要目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保持15%以上的增幅,不断提高商贸业在三产服务业总量中的比重,提高现代商贸业和现代物流业在商贸业总量中的比重,现代商贸业得到长足发展,传统商贸业得到快速提升,加快把扬州建设成为具有物流集散、批发零售、市场集群、大型超市、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功能齐全的新型商贸城市。
二、加快完善规划
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区商贸业态布局规划,在教场、东关街等古城改造、特色街区建设中,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修改与完善,使扬州传统商贸文化得到彰显和弘扬。加快完成县(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工作,2008年县(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工作要全面完成。切实抓好生猪屠宰场(点)布局调整,2008年扬州市区生猪屠宰全面实现机械化,用4年时间,全市生猪屠宰全部实现机械化,生猪屠宰场(点)布局及其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在全面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和实施办法,促进全市商业网点建设纳入规划管理的轨道。
三、大力培育市场
加快城市中心商贸区的规划和建设。推动文昌商圈的功能配置、经营业态、商业形象实现新的提升,使之真正成为苏中、苏北区域性最具吸引力,最具影响力的商圈。同时,按照规划,加快实施推进扬州城市10大商业副中心建设。各县(市)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快规划建设城区商业中心,使之成为商业繁荣,人气旺盛的集聚中心。大力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双进”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发展和繁荣社区商业,努力满足社区居民的消费需求,促进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各级都要积极培育一批国家、省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发展“农家店”,建设新农村市场体系,通过农村市场建设拉动内需,方便和致富农民。着力加强现有各类市场和物流企业的整合和提升,有重点、有选择地规划建设具有自身优势和特色的新型市场,促进市场全面繁荣,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
四、突出项目建设
坚持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抓商贸业的源头性、龙头性工作抓紧抓好。商贸业利用外资和民资的增长速度、规模总量及其在全市“双资”利用总量中的比重,每年都要有所提高,商贸业的投资总量、实施大项目数每年都要有所增加。要在项目包装上做文章,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和优势资源,精心包装项目,扩大宣传推介。要在创新招商方式上下功夫,采取活动招商、网上招商、代理招商、驻点招商、敲门招商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招商效率和招商成功率。要在项目实施推进上求突破,坚持定人盯项目,跟踪督查和服务,努力使洽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运。尤其是在实施高水平、大体量、新业态、多元化项目上取得新突破。
五、培育特色典型
着力实施商贸业10大典型示范培育工程。通过提升一批、引进一批、重组一批、整合一批等手段,科学制定“10大典型”评选办法,在全市培育出10大消费品零批旗舰型企业、10大物流企业、10大“三把刀”名店名企、10大“老字号”企业、10大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10大商贸物资交易批发市场、10个商业示范社区、10个“万村千乡”农家店示范乡镇、10大商业副中心、10大商业新业态企业。对10大典型实行动态管理,优晋劣汰,促进商贸业始终保持创新创优创先的浓烈氛围,使扬州商贸业更“名”,名牌名品、名企名店、名区名街不断涌现;更“特”,特色街区、特色项目、特色经营、特色服务逐步凸现;更“优”,优良的结构,优质的服务,优越的商业环境得到彰显;更“新”,新行业、新业态不断呈现。
六、强化市场监管
积极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宰杀病死猪等不法行为,严把生猪进场关、屠宰检疫关、肉品出场关。继续加大对酒类、典当、拍卖、煤炭、二手车交易、旧货市场、再生资源回收、茧丝绸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力度,严格依法管理,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确保市场有序发展。制定出台《扬州零售商促销行为实施细则》,规范市场促销行为,维护市场运营秩序。进一步推进“放心猪肉、放心豆制品、放心早餐(点)”等 “三放心”活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诚信经营、文明经商、放心消费的商业环境。
七、实行重点鼓励
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出台促进和鼓励商贸业发展的意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有重点地进行奖励扶持,实行以奖代补。各级政府和部门,凡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商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都要保证落实到位。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商贸业重点企业和行业等实行奖励扶持。
1、对当年被评为10大消费品零批旗舰型企业、10大“三把刀”名店名企、10大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10大商贸物资交易批发市场、10大商业新业态企业、10大“老字号”名店名企的,分别给予1.5万—2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物流基地或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本土连锁龙头企业,当年每新开设一个农家店的,给予1000元奖励。
5、对当年认定一个省名牌、省畅销品牌、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中国畅销品牌、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1万元、4万元奖励。
八、加强组织领导
商贸业是“富民强市”的重要产业之一,加快发展商贸业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把它放在突出位置,强力推进。各县(市、区)必须明确分管领导,统筹组织和推进商贸服务业工作,抓紧理顺县(市)商贸部门的体制,深化改革,健全机构、明确职能,为商贸部门提供必需的履职条件,给予商贸系统的干部职工在政治、工作、生活上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商贸系统要加快转换思想、转换职能,转换作风,在能力作风建设上有新的提高,尽心尽职,为全市商贸业发展争作新贡献。要层层建立商贸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目标任务的落实力度、考核力度、奖惩力度。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商贸业预测预警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和监控督查机制,制定和完善商贸业应灾应急预案,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各级机关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优化服务,为商贸业加快发展和提升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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