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0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9〕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鼓励外贸出口,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现对《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考评奖励办法》(扬府发〔2009〕5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在综合考评奖的奖励范围中增加外贸出口项目。
1、完成外贸出口额比2008年实绩增长,但不到15%的,加5分;
2、完成外贸出口额在2008年实绩基础上增长15%至20%(不含20%)的,加8分;
3、完成外贸出口额在2008年实绩基础上增长20%及以上的,加10分。
二、市政府对完成今年外贸出口任务的给予奖励。
1、完成外贸出口额在2008年实绩基础上增长15%至20%(不含20%)的,奖励8万元;
2、完成外贸出口额在2008年实绩基础上增长20%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市政府对各区超额完成今年外贸任务而承担的地方出口退税补贴新增部分,按财力分成比例给予政策支持。
1、对完成外贸出口额在2008年实绩基础上新增15%以内的部分,给予地方出口退税补贴25%的奖励(市、区);
2、对完成外贸出口额在2008年实绩基础上新增超过15%以上的部分,给予地方出口退税补贴50%的奖励(市、区)。
四、对参加省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补足省补贴之外的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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