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0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08〕19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以现代物流业集聚区为重点的物流项目建设,按照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要求,现对《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本意见。
一、鼓励物流集聚区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物流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享受如下政策:
1、项目投资审批。
在市区范围内,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的市重点物流集聚区,在项目投资审批上,对涉及到国家鼓励类物流项目,享受县级审批待遇。即,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物流项目由区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前置手续,按扬府发〔2005〕117号执行,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物流办备案。
为确保进入集聚区的项目符合市物流业发展方向,符合集聚区规划要求,对在集聚区落户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由市物流办牵头,经贸、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的准入、规划和供地等事项联合进行论证。
2、项目用地。
现代物流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
(1)在集聚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物流项目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2)集聚区内符合规划,直接用于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项目的出让流程办理;以经营为目的配套的商业设施用地,按商业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办理。
(3)集聚区内的企业按规划要求将自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申请改建为物流项目用地的,则按物流项目出让流程执行;如按规划申请改建为商业等用地的,则按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执行。
(4)集聚区外,市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按集聚区内物流项目用地的出让流程同等对待。
3、规费减免。
集聚区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的现代物流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由各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
4、允许使用场内牌照。
各集聚区管理部门可以就集聚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短驳转运业务,到市质监部门集中申领和使用若干场内机动车牌照,其在集聚区规定的路线内运输视为集聚区内部运输(不得场外运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市区物流企业进入市级物流集聚区集聚发展
5、减免搬迁企业建设规费。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整合集聚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承接地区有关建设规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承接地区标准。
三、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我市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在省内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8、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经有权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9、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为满足我市工商企业和承运人的需要,更好地为车船和交通重点物流企业服务,由市区具有领取运输发票资质的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税率按6.68%收取上缴国库,对实行综合税率后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3%对物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车船货主奖励2%,物流企业奖励1%,奖励按季由纳税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四、其他相关政策
11、物流企业开辟扬州至周边县级以上城市,以定时、定线、定价运行的快速货运班车,且每日发运量50吨以上,2年内,由受益的市、县(市、区)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物流企业开辟扬州至国内经济发达城市的铁路货运“五定”班列,且每日发运量120吨以上的,3年内,由受益的市、县(市、区)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1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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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以现代物流业集聚区为重点的物流项目建设,按照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要求,现对《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本意见。
一、鼓励物流集聚区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物流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享受如下政策:
1、项目投资审批。
在市区范围内,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的市重点物流集聚区,在项目投资审批上,对涉及到国家鼓励类物流项目,享受县级审批待遇。即,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物流项目由区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前置手续,按扬府发〔2005〕117号执行,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物流办备案。
为确保进入集聚区的项目符合市物流业发展方向,符合集聚区规划要求,对在集聚区落户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由市物流办牵头,经贸、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的准入、规划和供地等事项联合进行论证。
2、项目用地。
现代物流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
(1)在集聚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物流项目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2)集聚区内符合规划,直接用于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项目的出让流程办理;以经营为目的配套的商业设施用地,按商业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办理。
(3)集聚区内的企业按规划要求将自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申请改建为物流项目用地的,则按物流项目出让流程执行;如按规划申请改建为商业等用地的,则按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执行。
(4)集聚区外,市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按集聚区内物流项目用地的出让流程同等对待。
3、规费减免。
集聚区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的现代物流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由各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
4、允许使用场内牌照。
各集聚区管理部门可以就集聚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短驳转运业务,到市质监部门集中申领和使用若干场内机动车牌照,其在集聚区规定的路线内运输视为集聚区内部运输(不得场外运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市区物流企业进入市级物流集聚区集聚发展
5、减免搬迁企业建设规费。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整合集聚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承接地区有关建设规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承接地区标准。
三、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我市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在省内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8、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经有权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9、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为满足我市工商企业和承运人的需要,更好地为车船和交通重点物流企业服务,由市区具有领取运输发票资质的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税率按6.68%收取上缴国库,对实行综合税率后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3%对物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车船货主奖励2%,物流企业奖励1%,奖励按季由纳税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四、其他相关政策
11、物流企业开辟扬州至周边县级以上城市,以定时、定线、定价运行的快速货运班车,且每日发运量50吨以上,2年内,由受益的市、县(市、区)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物流企业开辟扬州至国内经济发达城市的铁路货运“五定”班列,且每日发运量120吨以上的,3年内,由受益的市、县(市、区)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1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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