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3号),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在今年完成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任务,力争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上个台阶。
二、明确标准,示范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应急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应急办函〔2010〕9号)及其“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注重总结经验,开展典型示范,加快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市里明确仪征市为市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县(市)。仪征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市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指导。
三、加强督查,考核验收。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力度,确保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今年四季度,市应急办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充实,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3号)、《省应急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应急办函〔2010〕9号)和《省应急办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办函〔201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人民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0年底,仪征市和市化工园区联合建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至2011年底,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二)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物业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队伍,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应急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有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等参加的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地段的村(居)委会组建村(居)防汛抗旱队伍,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台风、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容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三)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并与邻近建有专业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参与风险隐患排查。
(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各县(市、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专业优势,分别组建完善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五)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确定水上搜救队伍,在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基层水上搜救队伍在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
(六)卫生应急队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或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城市与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应急救援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重要内容。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农业、渔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志愿者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本村镇(社区)应急预案制订、应急处置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2010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实体化运作,指导、协调本区域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市公安、国土、交运、建设、环保、水利、农林、民政、民防、卫生、安监、气象、电力、通信、质监、海事等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注重制度建设,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各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健全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应急合力。
(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群防群治应急体系。积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五)开展培训演练。加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县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易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
(六)推进装备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七)落实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八)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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