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于2010年3月23日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要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勤勉廉洁,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优化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大型项目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或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拟定、制发、备案、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于每年年底确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计划。具体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部门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正式文本在发布前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做到操作方案专业化,工作思路项目化,工作任务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市政协有关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方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长办公会议每月初召开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指示精神;
(二)交流、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事项;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四十五、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促和反馈。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如有需要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严控制。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九、市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请示;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必要时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再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对请示性公文,须有具体明确的意见。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冠以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同意字样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一般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工作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示,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结。
第十一章纪律与作风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交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