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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扬州市区各有关单位于每年9月20-30日前,送交市城市管理局集中,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处理。各县(市)回收的国旗,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和各级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各地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在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时,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
七、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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