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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落实省、市劳动模范待遇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84号)文件精神,推动各级劳动模范政策待遇的落实,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身心健康,现就检查落实劳动模范政策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所属省、市劳模情况作一次认真细致的调查,做到劳模底数清、基本情况清、政策落实清、劳模需求清。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照苏政办发[2009]14号、扬府发[2006]84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检查落实,重点是检查各级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情况,其中,农民劳模荣誉津贴和低收入困难劳模生活补助金的按实核拨和发放到位情况,是必查事项。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查准备,密切联系劳模,通过入室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听取劳模对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鼓励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四、市政府将择期组织对劳模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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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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