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是新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有利于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取得的成果;有利于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健康运行;有利于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抓好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及时和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管县(市、区)长要亲自挂帅,成立卫生、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债务化解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二、明确政策,统一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是“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债务化解的对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纳入乡镇、城市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各类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拖欠职工工资、职工保障费、银行贷款、各类借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债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2011年9月30日。
市补助范围为市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三、分级审核,锁定债务
1、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清核小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对机构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和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县级政府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债务情况进行逐户、逐项、逐笔审查核实,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按规定要求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市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广陵区、开发区、邗江区、江都区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3、市级抽查核实阶段。由市医改办牵头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核实、抽查面不低于30%,依据抽查结果确定债务数额,建立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管理数据库。财政转移支付地区,要及时将核查结果报省有关部门。
四、明确责任,逐步化解
1、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建立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管理数据库。
2、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专门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3、各地应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按全市总体时间进度分类逐步化解,确保在2年内全面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各县(市、区)化解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年底前报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
五、落实资金,规范支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本级政府有关非税收入资金等;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有资金,包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一定比例的超收资金;三是其他方面的资金,包括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等。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
要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债务偿还的预算管理。按照偿还计划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抓好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管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付债务资金,增加化解债务工作透明度,确保偿债资金真正落实到债权单位和债权人手中。同时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健全机制,制止新债
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加强源头控制;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借新债。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与政府财力保障水平相适应,严禁超标准超水平上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审批,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属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需上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未经批准或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对已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七、加强监管,严格问责
各级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 财 政 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 卫 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监 察 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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