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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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苏政传发〔2017〕225号)、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16号)精神,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打击非法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结合扬州实际,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利用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等落后产能,进一步缓解产能过剩矛盾,改善环境质量,持续优化产业结构,2017年实现淘汰类产能应退尽退。以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为重点,加快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18年初步建成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1256-2013)、《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16780-2012)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市经信委负责)
(二)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65-201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有关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等多渠道线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产品质量达不到《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违法企业,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对在6个月整改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关停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按层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责令采取停产整改等措施;整改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市安监局负责)
(五)切实执行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六)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产能。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取缔“地条钢”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执法,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处理举报线索,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全面摸排涉钢、铸造、特殊合金等使用工频炉、中频炉装备的企业,建立数据库,实现监管常态化、全覆盖。(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产能有序退出。鼓励在重点行业实施更高的去产能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向中高端转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各地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协同推进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对未履行职责的,要倒查责任,予以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每年4月20日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以钢铁、水泥行业为重点,根据省制定的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执法重点、序时进度、落后产能淘汰目标及相关工作措施,报送扬州市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去产能办”),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20日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按条线汇总当年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已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函告市去产能办,依法关闭退出的产能计入当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市去产能办综合汇总各方面信息,将当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有关部门。(市去产能办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16号)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发挥好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管,落实有效工作措施,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牵头部门联合本级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以钢铁、水泥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执法工作(包括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去产能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市去产能办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报省化解办,省经信委或省政府门户网站将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经信、质监、安监部门负责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环保部门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公布上述名单时一并抄送市去产能办。〔市去产能办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惩戒约束。执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年度环保信用评级等为红色、黑色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污水费政策。(市物价局、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在“信用江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和平台公布,同时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经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向中高端转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充分利用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先进制造业等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运营效率。(市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重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鼓励落后产能用地实行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市国土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市人社局负责)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市去产能办要加强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各地牵头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措施不力以及存在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的地区采取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去产能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各有关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的优势,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主动淘汰低端低效产能、压减退出过剩产能,加快装备技术改造和产品提档升级,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各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钢铁、水泥行业监管执法标准
2.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重点工作与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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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钢铁、水泥行业监管执法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文件号
适用行业
一、能源消耗
1
粗钢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GB21256-2013
钢铁
2
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GB16780-2012
水泥
二、污染物排放
3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65-2012
钢铁
4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6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9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水泥
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钢铁、水泥
三、产品质量
1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2008
钢铁
13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2007
14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
水泥
四、安全生产
15
轧钢安全规程
AQ 2003-2004
钢铁
16
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1-2004
17
炼铁安全规程
AQ 2002-2004
18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005
1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07
水泥
2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8-2006
钢铁、水泥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0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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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点工作与职责分工
序号
主要内容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完成 时间
备注
一、完成重点工作
1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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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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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化环保执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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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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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对相关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等多渠道线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违法企业
市质监局
?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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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市安监局
?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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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切实执行产业政策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
市经信委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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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产能
建立健全取缔“地条钢”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执法,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处理举报线索,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
市发改委、质监局
相关部门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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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面摸排涉钢、铸造、特殊合金等使用工频炉、中频炉装备的企业,建立数据库,实现监管常态化、全覆盖
市经信委
相关部门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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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推进产能有序退出
鼓励在重点行业实施更高的去产能标准;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
市经信委
相关部门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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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保障措施
1
协同推进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
以钢铁、水泥行业为重点,根据省制定的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执法重点、序时进度、落后产能淘汰目标及相关工作措施
市去产能办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月20日前、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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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条线汇总当年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已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
市去产能办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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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化信息公开
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
市去产能办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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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
市经信委、质监局、安监局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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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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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对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市物价局、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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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年度环保信用评级等为红色、黑色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污水费政策
市环保局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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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在相关网站和平台公布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同时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相关部门
市经信委
相关部门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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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政策、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发改委、人社局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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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
市发改委、经信委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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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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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盘活土地资源
市国土局、财政局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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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
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去产能办
相关部门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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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市各有关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的优势
各相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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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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