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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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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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扬州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驾驶人,包含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机动车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产业集团、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并按规定每月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其他部门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四条?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加强宣传引导,实施综合应用、联动惩戒,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信息认定与归集
第五条? 自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犯罪行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记分周期结束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日和其他行为依法确定之日,进行交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
前款相应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 (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交通信用失信等级进行认定;存在多种交通失信行为的,应分别认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第十条? 交通信用失信记录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
第三章? 信息查询、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交通失信记录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个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到信用管理部门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
(一)经被征信人授权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授权书、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授权范围内查询被征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
(二)依法履行职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持单位证明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
(三)被征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部门对批量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的申请,可与申请人约定出具查询报告时间。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人交通信用信息应当保持客观、全面,严禁向本细则第十二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填写并现场提交异议申请表,也可登录诚信扬州网(http://cxyz.yangzhou.gov.cn/)信用查询栏目,下载填写并网上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车辆和个人的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信用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回复。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
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信用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信用管理部门及时作出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部门在受理交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修复申请时,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联系方式。如发现联系方式存在漏填、错填、变更等情形,应当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即时予以变更,并于每月月底汇总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相应变更。
第四章? 信息记录的应用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产业集团、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对无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进行信用提醒、教育,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应当查询参评对象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混凝土运输企业在招聘驾驶人时,应当主动查询文明交通信用记录。聘用单位对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应组织岗前警示教育,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在同等条件下,经信用管理部门出具无交通失信记录报告或个人综合信用报告评分较高的应聘人员,优先录用。
交通运输局、交通产业集团、教育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主管部门对长途客车、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巴士、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不得在交通失信记录修复前安排驾驶上述车辆;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建议解除聘用。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具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无交通失信记录的,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不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在法律规定幅度内按上限进行处罚,并依法记分。对具有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审验、期满换证业务时,应当要求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时分别不少于3小时、6小时和9小时。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有效期超过7天的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次数仅限1次;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予核发有效期超过3天的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次数仅限1次。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停发其驾驶的车辆禁区通行证1个月;具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停发其驾驶的车辆禁区通行证2个月。
第二十九条? 信用管理部门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人员,通过门户网站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列为“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候选人。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一条? 交通信用失信记录,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
第三十二条? 刑事判决、行政处罚、记分等经复议、复核、诉讼等法定事由被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行为失信等级应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重新评定;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第三十三条?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含)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或通过公安交警微信平台连续一周(7天)做完7套交通安全常识试卷且每套试卷正确率达95%以上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对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予以修复。
第三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因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被认定为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一年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救助对象,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有关资金偿还义务,被认定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资金偿还义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二年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第三十五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机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体系。
第三十七条? 行使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交通信用失信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披露交通信用失信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信用核查报告或者出具虚假信用核查报告的;
(四)擅自修改、删除交通信用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联动惩戒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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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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