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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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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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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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3号)和《扬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苏办〔2014〕45号)精神,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重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2.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3.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参与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依法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综合文稿起草、文电、会务、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统计等综合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值班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局新闻宣传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媒体沟通等工作。
(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处(挂“应急管理处”牌子)
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六)食品餐饮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七)药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以及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实施;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依法监管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参与药品招标监管。
(九)医疗器械监管处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医疗器械标准以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及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
(十一)行政办事服务处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确认和备案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各类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审批、发证及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局驻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
(十二)稽查处
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相关产品投诉举报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考核、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药学(药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培训、考察等外事工作。
(十四)财务审计处
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食品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处级);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专员4名(正科级2名、副科级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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