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范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机会平等、程序正当原则,加强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拓宽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渠道,扩大领域,丰富形式,规范程序,使公众参与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完善依法治理体系。
(二)基本范围。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是指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各项行政活动中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参与监督,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和互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包含于行政行为全过程。
二、主要任务
(一)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1、公开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重大改革政策,政府及部门的相关文件等;决策结果,主要指重大决策事项的结果,以及执行过程的调整结果等。重大决策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后,自作出决策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2、规范重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都要组织听证,并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代表性、听证程序和听证规则的合法性,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方案提交政府讨论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将是否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征求意见。
3、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重点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隐患,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科学预测、综合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应对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是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定期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注重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进行实效性后评价,适时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
(二)把公众参与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要过程
4、将公众参与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凡属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各环节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在立项阶段,广泛征求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阶段,通过开放式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特别要征求文件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审查阶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文件草案;在清理和后评估阶段,征求公众对文件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5、将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无正当理由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不得提交审议和发布施行。法制部门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健全听证会、论证会和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完善审查方式、程序和意见反馈机制。
6、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和载体建设。进一步拓展市级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联系点的范围,县级政府设立不少于10个县级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联系点。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注重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特别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法制网站,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把公众参与作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推力
7、公开行政执法依据、程序、结果。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的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陈述申辩、回避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推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全程说理式执法方式,将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运用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8、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行政权力目录。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公布清理后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依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公布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列入目录清单的事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按照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权力运行和监控体系,使权力事项名称统一、编码统一、运行流程统一、裁量基准统一。
9、扩大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对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日常监督、年度考核等工作。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重视网络监督,建立常态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网上反映的热点问题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诉求。
(四)把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渠道
10、健全政府与公众协商沟通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将协商沟通作为化解矛盾的基本程序,尊重公众意见表达,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注重与各利益诉求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协调。通过实施公众调查及召开座谈会、对话会、释疑会等形式,加强协商沟通,使之成为化解多元利益矛盾、协调多元利益关系、节省行政成本的良性机制。
11、推行政社互动社会治理体制。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扶持政策,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保障机制,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引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
12、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公信力。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平台。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搭建平等对话平台,坚持听证审理方式,深化行政首长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工作,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开展业务培训,实现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运行,提高即时调解成功率。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五)把政务公开作为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重要基础
1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强重大决策、政策文件制定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决策结果的公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移送管理、发布协调、社会评议等制度和办法,严格公开程序。加强信息查阅场所建设。
14、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24号)要求,突出抓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年度重点政府信息的公开。做好对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解读,凡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文件,都要配套政策解读并及时公开。
15、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尊重公众个性诉求,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环节流程,办理时应注重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结合群众诉求和工作需要,加强事后公开。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组织程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法制部门协调指导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强化分类指导,研究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为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落实好政府层面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信息汇总、检查考核、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发挥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中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功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发挥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主体作用,有序推进公众参与行政活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市综治办、信访局、司法局负责共同做好公众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督查指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把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