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等政策的规定,为集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市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推动跨江融合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长江岸线包括前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后方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本意见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本市所辖仪征市、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化工园区范围)长江沿岸包括夹江、汊江和岛屿的全部岸线。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岸线分类的标准,确定沿江各类岸线及相应的水域、陆域范围。
(三)长江岸线使用应符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江苏省沿江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扬州市沿江发展总体规划》、《扬州港总体规划》等规划,坚持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严格保护、集约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等原则。
(四)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涉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根据《扬州市沿江发展总体规划》,按照长江岸线资源条件和功能要求,全市岸线分为生产岸线(包括港口岸线和临水型装备制造业岸线等)、生活岸线(包括过江通道、城市生活景观和城市旅游景观等岸线等)和生态岸线(包括水源地保护区岸线、生态保护岸线)三类岸线。
(五)市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组成。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沿江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市沿江办主任。成员职责如下: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建设项目实行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负责牵头编制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牵头确定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控制的具体范围,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项目的联合会办。
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对沿江小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长江、夹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功能区、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征用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重要湿地保护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利用港口岸线预审、审批程序及建设管理,港口经营许可,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负责港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岸线管理方面的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财政政策并监督执行。
扬州海事局负责港口、码头建设项目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及水上水下活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其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违法占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化规划管理
(六)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我市“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扬州市沿江发展总体规划》及港口发展、环境保护、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
(七)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牵头组织对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规范开发行为
(八)涉岸产业项目使用沿江岸线及陆域,应当根据其投资强度、建设规模以及产业关联情况,择优选择,合理安排,符合以下调控要求:
1、岸线配置长度。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其必须配套的相关设施为依据,引导项目尽可能向陆域纵深布局,减少临水岸线占用。
2、岸线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基建投资总量(含陆域和水域部分,下同)除以其使用临水岸线的长度计算,工业、物流项目使用沿江岸线资源的,属距江岸线500米内长江水深可达10米以上的且含300米水域和15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类岸线的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米;属距江岸线500米内长江水深可达5米以上且含4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类岸线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米;属江岸线500米内长江水深不足5米且含5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类岸线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米。
3、土地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的基建投资总量除以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参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适当上浮调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或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3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或中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300万元/亩,工业集中区(或浅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250万元/亩。
(九)下列项目禁止使用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
1、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的项目;
2、危害水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3、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特别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饮用水水源各类保护区范围内明确禁止的项目;
4、不符合《扬州港总体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禁止的其他项目。
(十)产业项目拟使用岸线及相关陆域土地资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沿江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项目规划选址或确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阶段征询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自收到征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拟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情况进行会办,并报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后,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出具相关意见,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港口建设项目利用港口岸线的许可,应依法按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岸线利用申报程序执行。
(十一)建设单位使用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开发建设后达不到合同约定和本意见规定要求的涉岸项目,要及时调整直至依法收回其岸线土地使用权。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批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2.国家、省、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3.军事设施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十二)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非港口岸线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可依据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提出项目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设定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使用长江岸线资源。
(十三)岸线及陆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岸线及陆域土地使用范围、功能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对临时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应当在获得规划部门(使用港口岸线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需报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土地权属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就临时租用费用、拆除清除费用等协商达成一致,经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备案后,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并恢复岸线土地原貌。
临时使用岸线土地资源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原批准程序办理续用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
四、构建退出机制
(十五)开发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应当根据不同用途明确其使用年限。使用期满后,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批准。
(十六)开发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应当体现动态平衡、高效利用的资源配置要求,建立项目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挖掘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潜在价值。
有下列方式或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可依法收回岸线土地使用权:
1、合同退出。因岸线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土地闲置满2年,或者合同约定使用权期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规划退出。对不符合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要求,需要调整使用用途的,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搬迁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
3、市场退出。对于经济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经过过渡期改造仍难以达到岸线及陆域资源准入条件要求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后收回。
4、清理退出。对于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或者擅自变更岸线使用权人、使用功能、使用用途、使用范围的项目,或者更改主体建设内容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改正要求的,无偿强制收回;对于(九)项所禁止的项目,分别由交通(港口)、水利、海事、环保等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查处,限期拆除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自取得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发利用,或者使用单位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工程设施,依法无偿收回其岸线及陆域土地使用权。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七)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应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岸线及陆域资源调查,建立岸线及陆域资源动态管理档案,并对沿江区域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的开发利用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十九)加强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信息,并完善管理台账。
六、制定保障措施
(二十)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建立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部门联合会办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二十一)定期组织开展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清理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沿江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市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清理检查,建立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清理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十二)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未按照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批准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三)港口、水利、防洪、建设、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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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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