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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第七次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21个市级部门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取消4项,承接8项,受委托46项。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对受委托实施审批的项目,受委托部门主动对接省级委托部门,及时反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受委托事项的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具体标准,把简政放权推向纵深。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附件: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共计58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
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共计5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变更 类型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受委托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除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省属及以上企业项目、省有关厅局项目及省级核准权限内按规定应编制节能报告书项目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委托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受委托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除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能评审批外,其他项目能评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经信部门实施(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2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与退出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
受委托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委托设区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实施


3
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受委托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
除“对民办高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批准”外,其他委托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86号)
承接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除省行及省分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由省公安厅审批外,其余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公安机关


5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受委托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除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外,其他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实施。 属于“保安服务培训许可”子项


6
从事保安培训单位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受委托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属于“保安服务培训许可”子项


7
居民赴港澳定居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承接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8
省级和外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受委托
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


9
江苏省基金会设立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受委托
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
省以下层级基金会设立登记,委托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实施。 属于“江苏省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子项


10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受委托
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


1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受委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受委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
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受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1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受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1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受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1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受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1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受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1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受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1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承接
省国土资源厅
市国土资源局
属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子项


20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受委托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


21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二级资质的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
承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园林局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核准”子项。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2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
承接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除“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外,下放至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属于“涉及公路管理许可”子项。


23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
取消
市交通运输局
?
属于市级项目名称“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从业许可”的子项目


24
农药、兽药广告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9号)、《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2008年第88号)
受委托
省农委
市农委


25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受委托
省农委
市农委


26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受委托
省农委
市农委


27
农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受委托
省农委
市农委


28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受委托
省农委
市农委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核发外,其余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属于“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子项


29
渔业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受委托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委
属于“渔业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设置、进口许可”子项


30
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发布,2013年第5号予以修改)
受委托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委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出售、运输等许可”子项


31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发布,2013年第5号予以修改)
受委托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委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出售、运输等许可"子项


32
原种场、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受委托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委
?


33
设立、变更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受委托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变更股权结构(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及以上的除外)、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4
设立、变更拍卖企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受委托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报商务厅备案


35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4年第31号)
受委托
省文化厅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6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受委托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委托
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3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1年第6号)
承接
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39
职业病诊断医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19号)、《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受委托
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属于“医护人员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子项


40
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19号)、《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受委托
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除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外的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属于“医护人员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子项


41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受委托
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4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7号)
受委托
省质监局
市质监局


4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受委托
省质监局
市质监局


44
化妆品生产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1989年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9〕169号)
受委托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除新开办的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外,其余许可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45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受委托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除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46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承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原名称为“餐饮服务许可”


4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取消
市安监局
?
该项对应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项行政许可权力


4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受委托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49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取消
市统计局
?


50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2号)
受委托
省民防局
市民防局
属于“折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子项


51
拆除报废5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2号)
受委托
省民防局
市民防局
属于“折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子项


5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受委托
省民防局
市民防局
除地铁项目和公共管廊项目外,其余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防部门实施


53
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
受委托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市国土局


54
地图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承接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市国土局
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地图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55
融资性再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6号)
取消
市金融办
?


56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受委托
省文物局
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许可委托设区的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7
建设工程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受委托
省文物局
市文物局


58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受委托
省文物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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