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推进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4〕1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净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4〕2号),营造规范、有序、开放、竞争的中介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发展和项目建设重要作用,现就推进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咨询等涉企有偿专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重点,以打破行政壁垒和破除行政审批“中梗阻”现象为目的,按照“组合拳”的思路,推进行政职能与中介服务脱钩,培育发展独立、公正、专业的市场化中介组织,强化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的联动监管,着力构建“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中介市场体系,为全市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着力破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激发中介机构发展活力。
2、归口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和依法监管相结合,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构建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积极推动协会化管理。
3、创新发展原则。坚持改革发展并举,将中介机构改革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相结合,在推进涉企中介脱钩、发展中介市场体系的同时,加快中介服务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型、高端现代中介服务业。
三、主要任务
1、稳妥推进涉企中介机构脱钩改革。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挂靠在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涉企中介机构,稳妥推进脱钩改革,剥离其可市场化运作部分,组建新的中介机构,实行企业化、独立化运作,推动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人员、资产、办公场所“三分离”。坚持“一单位一政策”,从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实际出发,制定涉企中介机构改革方案,妥善处置人员与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做到“成熟一批,改革一批”。改革后的中介机构,不再承担原有行政职能,也不得以政府部门名义招揽业务。对确需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严格区分行政性职能、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行为,严格核定人员编制、业务范围,对涉企中介服务实行免费或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2、规范涉企中介机构资质、收费和服务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资质和服务行为,降低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推动中介机构积极开展执业人员、执业情况、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的自查自纠。规范执业条件,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对不符合资质等级或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对环评、能评、安评、规划选址等前置性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净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减轻企业负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中介机构“明脱暗不脱”、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中介机构等违规行为。
3、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形成充分竞争。积极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外地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执业;依法需在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引入充分竞争机制,对本行业中介机构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两年内引进或对现有中介机构进行拆分并加以扶持,要积极引进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4、加强中介机构行业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制订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有关信用记录、处理结果进行通报。支持中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按照“自主办会、自律管理”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推动涉企中介机构组建行业协会并提供相应扶持;尚未设立行业协会的中介行业,要在今年年底前组建;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部分微观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能委托给协会履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全面采集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在扬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分行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行业诚信档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
5、对部门审批和中介服务实行捆绑考核。改进行政审批效能考核,由原来单纯的部门审批过程扩展至从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到部门审批结束的全过程捆绑考核。将中介服务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流程管理,对中介机构评价和审批部门正式审批实行捆绑打包,设定一个完成时限,以审批部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限时完成。通过捆绑考核,对每一项超期办理的业务实行责任倒查,解决中介服务和部门审批的效能问题。
6、推进现代高端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培育和引进高端商务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针对中介机构的招商引资、人才招引活动,有计划地吸引国内外优质中介机构来我市发展。加快推进市商务咨询服务集聚区建设,重点培育和引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策划与代理、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机构,提升商务咨询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扶持中介机构做大做优做强,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本地中介机构;积极引导中介机构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在我市独立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将中介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畴,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服务机构,带动并提升全市中介机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优化办、发改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工作。市编办、人社、财政、国资、物价、工商、民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地震、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为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2、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市财政、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人社、国资、审计等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涉企中介机构脱钩改革中的资产清算、人员处置、经费测算等问题;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市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中介机构资质监管;市信用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市监察部门负责行业不正之风的督查;市发改部门(服务业办)负责推进中介服务业发展;市人社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类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市监察局、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对部门审批和中介服务实行捆绑考核。
3、加强工作督查。市优化办、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净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清理规范与整改问题相结合,坚持群众评议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坚持明查暗访与宣传曝光相结合,加强对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的督查。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涉企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列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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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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